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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

发布时间:2021-02-08 07:41
  2019年5月2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出资100亿元人民币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我国自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并未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其职能一直由人民银行承担,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大进步。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后,如何确定其法律定位,关乎到其职能能否顺利有效的实施和存款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故本文将对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设置和职能模式等法律定位的实然状态,造成了以下三个困境:第一,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存在法律关系模糊和职能边界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二,《存款保险条例》没有对早期纠正权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进行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其早期纠正职能无法有效实施。第三,金融安全网的三大要素在立法层级的不匹配和法律关系、职能划分上的模糊,导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与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协同的利益共赢生态链。通过考察国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四) 创新与不足
一、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定位的实然状态
    (一)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二)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分析
二、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定位实然状态造成的现实困境
    (一) 导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关系模糊
    (二) 导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早期纠正职能无法有效实施
    (三) 导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无法形成利益共赢的生态链
三、国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定位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 国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定位的考察
    (二) 国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定位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法律定位的应然选择
    (一) 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人化类型
    (二) 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关系
    (三) 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早期纠正职能
    (四) 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优先代位受偿权的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2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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