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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兼评“3Q大战”案

发布时间:2021-02-10 06:55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企业的壮大向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发起了新的挑战。虽然多如牛毛的互联网企业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可选项,但不可否认的是,“被首选的”互联网产品往往只有几种。例如,谈到即时通讯产品,大多数人第一反应是“QQ”“微信”;为关注热点娱乐和社会新闻,很少人会打开电视看直播,而是选择滑动“微博”。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规律体现。那些拥有雄厚资力、掌握核心技术的互联网企业往往能在某一个市场领域长期占据龙头位置,甚至在相关市场取得支配地位,而为了维持这种竞争优势,它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时,就需要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人员在充分了解互联网的特点及有关经济法知识的前提下,准确识别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了该支配地位。传统经济中认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一般方法有可替代性方法和“SSNIP”测试法。而在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新型知识经济背景下,由于互联网自身固有的特点,第一步界定相关市场就已经陷入困境。除此之外,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直接规定了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等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但《反垄断法》出...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互联网经济下的相关市场界定
    1.1 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
        1.1.1 可替代性方法
        1.1.2 SSNIP测试法
    1.2 互联网经济下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
        1.2.1 互联网的特点
        1.2.2 相关市场的界定更加困难
        1.2.3 “3Q”大战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第2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1 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1.1 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2.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2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
        2.2.1 拒绝交易
        2.2.2 差别待遇
        2.2.3 搭售行为
    2.3 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主义的问题
        2.3.1 慎用市场份额推定
        2.3.2 即使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一定构成限制竞争
    2.4 “3Q”大战中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
        2.4.1 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市场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4.2 腾讯公司的不兼容行为构成限制竞争
第3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3.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3.2 《反垄断法》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3.3 “3Q”大战中腾讯公司的行为认定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02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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