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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垄断与竞争问题的法理基础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16 08:54
  “大数据”最早由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提出,麦肯锡认为: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但大数据基于自身特性所带来的特殊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围绕大数据的法律风险问题,前人开展了大量的讨论和研究。这些研究往往聚焦于以下两点:一是大数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二是大数据的出境合规问题。这些研究中不乏极具借鉴意义之作,但它们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大数据本身可以成为市场进入的壁垒。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对大数据垄断与竞争的问题进行论述,剖析我国对于数据竞争的裁判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追根溯源,找出症结所在,进而通过比较其它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寻求改进的方法。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大数据垄断与竞争的冲突与博弈
    1.1 大数据竞争的“新战国时代”
    1.2 数据挖掘产生的竞争绝对优势
    1.3 竞争绝对优势是否产生了垄断
    1.4 大数据垄断与竞争的损益平衡点
第二章 大数据垄断与竞争的“法理六问”
    2.1 隐私权与个人大数据的使用
    2.2 共享权与数据垄断占有之分
    2.3 知情权与数据的垄断式占有
    2.4 获益权与大数据的收益均沾
    2.5 交易权与数据商业处分权衡
    2.6 监管权与大数据基础安全性
第三章 国内外的立法回应与比较
    3.1 美国的自由竞争
    3.2 欧盟的共享监管
    3.3 澳洲的权利立法
    3.4 日本的扶持政策
    3.5 中国的大数据发展纲要与规划
    3.6 垄断与竞争的“最大公约数”比较
第四章 数据垄断与竞争的法理体系构建
    4.1 数据垄断与竞争的平衡点澄清
    4.2 大数据权利束的权利结构基础
    4.3 大数据之基础的用益物权分析
        4.3.1 数据占有
        4.3.2 数据使用
        4.3.3 数据收益
    4.4 大数据的商业化债权体系构建
        4.4.1 合同之债
        4.4.2 侵权行为
    4.5 大数据行政监管公权行使边界
第五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详解[J]. 王融.  大数据. 2016(04)
[2]关于大数据交易核心法律问题——数据所有权的探讨[J]. 王融.  大数据. 2015(02)
[3]重读“马歇尔冲突”——经济思想史视角的梳理[J]. 张日波.  浙江社会科学. 2013(02)

博士论文
[1]美国《谢尔曼法》研究[D]. 徐伟敏.山东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03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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