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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常态化实施路径优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18 20:42
  当前"执转破"价值功能并未持续发挥,申请移送难、破产受理难仍然制约其常态实施。本文从坚持破产原因判断,重申破产审查标准,厘清"执转破"价值功能;以调整审级管辖和"立转破"为重点,源头治理,程序前移,畅通拓展"执转破"启动移送审查审理程序;以加强"执转破"专业队伍建设,探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制度,试点实践个人破产制度等维度,提出建立与完善"执转破"常态化机制的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执转破”常态化实施路径优化研究


“执转破”案件移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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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经济纠纷解决的司法路径是:立案———审判———执行,如果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完整的司法救济路径应当是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然而,走完所有的司法流程必然耗时耗力,法院也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当前,“人少案多”已成为法院审执工作新常态,确有必要不断探索实践,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成本。多数情况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在法院已经有多起诉讼案件。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审判法官在审理中,可以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办案系统进行筛选识别,从立案审查和诉讼中的被告企业财产与负债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破产原因(或条件)。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制定《关于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若干意见(试行)》,(5)建立了“诉转破”(或称“审转破”)制度。“审转破”是对“执转破”移送审查程序前移的一大探索实践,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认同。笔者认为,须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并且可以从诉源治理角度思考,从破产案件移送审查程序进行繁简分流,结合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手,借《企业破产法》修改之机,建立“立转破”机制。即将破产筛选识别、征询、申请、移送、审查、受理等“执转破”程序前移至立案环节,与立案起诉、登记、导诉、受理实现有效对接,在登记立案系统中链接关联案件智能检索、执行案件“点对点”“总对总”财产查控系统,结合传统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进行破产原因筛选识别,融入诉讼服务中心一体化构建,实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受理程序转换功能前移,另辟当事人权利实现通道(图2)。三、强基固本,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程度

案件,工作量,债务人,债权人


现有“执转破”制度是当事人申请主义,由债务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破产的主体,囿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在破产主体启动申请规定上存在不足,建议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司法实践,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制定当事人恶意规避申请的约束机制,完善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允许在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地区进行探索试点。试点的案件范围以符合破产条件,债权人、债务人恶意拒绝申请的执行案件或者债权人、债务人均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二)试点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执行转破产程序制度研究[D]. 谢苏.大连海事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04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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