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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公司法立法沿革、结构体系与内容体系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23 10:06
  公司法是中泰两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泰两国公司法进行系统比较研究,既可以为中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提供域外借鉴,也可以促进中泰两国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发展。中泰两国公司法的主要相同之处在于两国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都是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其立法框架都是采取总则+分则的形式。不同之处是中国公司法的结构体系采用单行法的模式;泰国则采用法典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在具体的内容体系方面,中国公司法的内容更为丰富详实,部分内容为泰国公司法所不具备,但是泰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另行规定也值得中国借鉴。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0)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中泰两国公司法立法沿革比较
    (一)中国公司法立法沿革
    (二)泰国公司法立法沿革
    (三)比较分析
二、中泰两国公司法结构体系比较
    (一)中国公司法结构体系
    (二)泰国公司法结构体系
    (三)比较分析
三、中泰两国公司法内容体系比较
    (一)关于公司类型的规定
        1.普通合伙,包括未注册的普通合伙和已注册的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也称为两合公司),是指由两类不同性质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3.
        4.
    (二)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内地与香港公司法比较研究——兼谈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J]. 肖宇民.  政法学刊. 1998(04)



本文编号:304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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