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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8 15:46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开始实施。为保障《资源税法》顺利落地,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财税部门先后出台了三个公告,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引。为便于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对新出台的三个公告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 2020,(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32号公告的背景
二、《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三、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产品,能否叠加适用优惠政策?
四、34号公告和14号公告的背景
五、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增值税税款和运杂费用?
六、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七、纳税人销售的应税产品中包含外购应税产品的,在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时,能否对外购部分做相应扣减?
八、对于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九、作为采选洗一体化的矿山企业,既生产原矿产品又生产选矿产品,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目”如何掌握?
十一、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有什么新变化?
十二、资源税优惠政策办理采取什么方式?



本文编号:307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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