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5 09:5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在市场经济政策的导向下,商事交易极度繁荣,保险业也随之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与此同时,保险标的转让行为开始变得普遍。为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2009年进行修订,其中第49条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将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确立的转让“属人主义”原则修改为“从物主义兼采属人主义”原则,使保险人同意不再是保险标的转让行为生效的要件,这是我国保险法学界的极大进步。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修改保险标的转让规则时,立法机关并没有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处理措施,转让规则不够明确,使得第49条规定的一些义务很难落到实处。因此,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文献研究以及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分析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则,探讨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9条仍旧存在的问题,包括:保险标的转让后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难判断;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空白期”时保险责任难承担;欠付保费缴纳主体和缴纳规则不明确等问题。本文通过明确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概念,进一步分析得出保险标...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张锦昌、张天炎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黄柳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二)问题的提出
二、保险标的转让在《保险法》上的具体含义及法律后果
(一)保险标的的法律含义
(二)转让的法律含义
(三)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三、保险标的转让中的风险负担
(一)所有权转移说
(二)风险转移说
(三)实质风险转移说
四、保险标的转让中欠付保险费交付义务的履行
(一)欠付保费的缴纳规则
(二)追缴欠付保费的可行性办法
五、保险标的转让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2009 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进步
(二)2009 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存在的不足
(三)对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9条的改进意见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本文编号:3083997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张锦昌、张天炎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黄柳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二)问题的提出
二、保险标的转让在《保险法》上的具体含义及法律后果
(一)保险标的的法律含义
(二)转让的法律含义
(三)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三、保险标的转让中的风险负担
(一)所有权转移说
(二)风险转移说
(三)实质风险转移说
四、保险标的转让中欠付保险费交付义务的履行
(一)欠付保费的缴纳规则
(二)追缴欠付保费的可行性办法
五、保险标的转让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2009 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进步
(二)2009 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存在的不足
(三)对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9条的改进意见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本文编号:30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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