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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5 20:45
  习近平同志在2017年4月进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并在学习会上,提出维护金融安全的六项任务。金融安全的核心是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在互联网金融生态链上投资主体、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虽然角色不同,但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工作需要发挥各主体的积极作用,关键问题是必须加强生态链上各监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具有透明度强、交易成本底、资源分布广以及协作性好等一系列优势。对我国市场繁荣、金融创新、资本积累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发展的代价,如融资人跑路、圈钱、集资诈骗等犯罪事件猖獗。究其原因是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生态链的相关主体存在困境: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失真问题、投资主体的非理性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分配问题。我们依次从四个不同主体的角度和侧面对国内外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作了综述性的文献梳理,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实践应对比较乏力。因此,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146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中国P2P平台展历(2007-2016)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完善建议[J]. 贺锐骁.  金融法苑. 2017(02)
[2]互联网金融的规制路径研究[J]. 应倩倩,刘海二.  西南金融. 2017(10)
[3]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及监管对策——由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引发的思考[J]. 邱灵敏.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7(03)
[4]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中的矛盾与平衡——基于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视角[J]. 甘培忠,夏爽.  法律适用. 2017(17)
[5]论我国信用违约互换(CDS)风险的法律防范——基于信息披露规则完善的视角[J]. 常健,罗伟恒.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03)
[6]论互联网金融融资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J]. 汪彩华,蒋文文,章温博.  中国市场. 2017(15)
[7]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制度设计与现实选择[J]. 杨秀云,史武男.  甘肃社会科学. 2017(03)
[8]互联网金融风险传导机制与违约成因的法律研究[J]. 孔丽.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7(01)
[9]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博弈视角下声誉机制的混同均衡[J]. 高觉民,赵沁乐.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17(02)
[10]论我国P2P网络借贷投资人保护的实现机制——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制度设计[J]. 王腊梅.  湖湘论坛. 2017(01)

博士论文
[1]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杨硕.吉林大学 2017
[2]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研究[D]. 樊富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3]互联网融资、资源配置效率与风险监管研究[D]. 庄雷.东南大学 2016
[4]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D]. 聂飞舟.华东政法大学 2011
[5]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武俊桥.武汉大学 2010

硕士论文
[1]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研究[D]. 李晴.兰州大学 2017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制度研究[D]. 徐茁溪.天津工业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8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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