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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对出口信用保险中外贸代理与保理情形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25 12:11
  出口信用保险本身具有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使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在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时,无法完全"合身"。实践中,外贸代理的索赔颇具模糊性与争议性,此外,实践中保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不明晰。文章试图以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及可保利益原则为分析的出发点,针对保险法中可保利益原则对出口信用保险中外贸代理与保理情形的适用进行浅析,认为需要区分外贸公司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而对应不同的保险利益持有情况与索赔权利;需要区分保理是否具有索赔权,而对应不同的保险利益持有情况。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保险利益及可保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之构成
    (三)出口信用保险下的保险利益
二、可保利益与外贸公司代理
    (一)外贸公司与外贸代理
    (二)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与外贸代理
        1. 外贸公司以国内生产企业(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的情况
            (1)外贸公司有权作为投保人
            (2)外贸公司投保下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 外贸公司以外贸公司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的情况
            (1)外贸公司具有保险利益
            (2)国内生产企业的索赔与保险利益
三、可保利益与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卖方保理
    (一)保理定义
    (二)有追索权保理与保险利益
    (三)无追索权保理与保险利益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正在淘汰的这五种企业涉及80%的公司[J].   中国总会计师. 2016(02)

硕士论文
[1]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D]. 窦晓琳.大连海事大学 2002
[2]外贸代理中的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分析[D]. 韩伟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0



本文编号:30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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