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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利益关系论下的内幕信息泄露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9 00:07
  证券内幕信息泄露责任之认定是内幕交易法的一个难点,需具体考察内幕信息泄露时的情境。美国通过判例规则形成的内幕信息泄露责任的法理最为复杂与精巧,其基于人际利益关系构建,围绕泄密人的所得与受密人的所知,具有内在逻辑性。受密人责任源于泄密人责任,受密人须知道或应当知道泄密人的信息传递行为违法。泄密人责任不会自受密人处传递,其违法性以其因泄露而获取实质性的个人利益为前提。确立这一客观标准是为了避免陷入考察泄密人主观心态的不确定性。在多链条泄露的情形下,最终受密人/交易者的责任亦须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泄密人为获得个人利益而泄密为前提;但知道泄密人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近亲属用以交易的,可视为知道泄密人已经获益。人际利益关系论的法理是基于经济理性人自利假设的"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故对泄露之利益对价的认知将影响泄密人的违法性、影响受密人是否将其违法用于内幕交易。此种法律责任推导的进路与中国几乎反向的内幕信息泄露案件的执法模式区别甚大,但法理基础更强,具有更好的责任追究效果。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价值说明
二、泄露责任认定的基本框架:受密人违法性源于泄密人违法性
    (一)受密人保密或戒绝交易义务源于泄密人受信义务
    (二)Dirks案为受密人行为违法性认定奠定了基础
三、泄密人违法性认定的前提:基于人际关系的获益要件及其多元表现形式
    (一)Dirks案确立基本规则:泄密人从受密人处获益,为违法性之前提
    (二)判例法共识:泄密人从受密人处获取的利益应具有实质性
四、近年来判例的法理争议新焦点:如何认定受密人对泄密人获益的知悉?
    (一)Newman案:“疏远”受密人亦需知道泄密人的实质获益
        1. 信息的多层传递不减损受密人的认知要件
        2. 基于人际关系的泄露责任规则法理:“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二)Salman案聚焦特殊场景:对亲属的泄密可简化获益认定要件
    (三)Martoma案:能否脱离人际关系而认定“令信息接收人获益的意愿”就是信息提供人的获益?
    (四)小结:内幕信息泄露中人际利益关系考察的主客观标准之争
五、结论:我国内幕信息泄露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经济犯罪立法完善的部门法关系分析[J]. 黄晓亮.  财经法学. 2019(05)
[2]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行刑衔接困境再思考——“量的区分说”的倡导与完善[J]. 赵希.  财经法学. 2019(05)
[3]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知易行难[J]. 缪因知.  清华法学. 2018(01)
[4]证监会对内幕信息传递人的选择性执法研究——以2011年至2015年内幕交易案件为样本[J]. 周天舒.  北方法学. 2017(05)
[5]谁在偷偷地看牌?——中国证监会內幕交易执法的窘境与规范检讨[J]. 吕成龙.  清华法学. 2017(04)
[6]论建议型内幕交易[J]. 肖伟.  财经法学. 2016(02)
[7]中国过于宽泛的内幕交易执法制度——法定授权和机构实践[J]. 郝山,陶永祺,卫绮骐.  交大法学. 2014(02)
[8]光大证券事件行政处罚与民事索赔之合法性质疑[J]. 缪因知.  法学. 2014(01)
[9]对“8·16光大事件”内幕交易定性之质疑[J]. 陈洁,曾洋.  法学评论. 2014(01)
[10]内幕信息传递和交易推荐的构成要件及违法所得计算的重构——2013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改及对中国法的借鉴意义[J]. 段磊.  证券法苑. 2013(02)



本文编号:310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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