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共谋:边界的确定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04-02 15:58
市场主体通过算法利用市场透明度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而达成新型算法共谋,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对算法共谋实施规制。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边界的确立上,可以将算法共谋类型化为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预测类共谋、自主类共谋,探寻其中真实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来准确认定算法共谋。在具体实施方案的选择上,反垄断执法机关应秉持谦抑执法理念,将算法实施者作为算法共谋的责任主体,通过有限公开算法、采用监管科技等具体措施,对算法共谋实施合理的反垄断法规制。
【文章来源】: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20,35(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算法何以促成共谋:基于域外实践的反思
(一)算法可以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
(二)算法可以利用市场透明度达成共谋
(三)算法可以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达成垄断协议
三、算法共谋规制边界的确定及类型化方案
(一)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探寻共谋真意
1.信使类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
2.轴辐类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
3.预测类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
4.自主类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
(二)算法共谋垄断协议的认定:扩大协议范畴
1.信号类算法共谋中是否存在协议。
2.轴辐类算法共谋中是否存在协议。
3.预测类算法共谋中是否存在协议。
4.自主类算法共谋中是否存在协议。
四、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一)秉承谦抑执法理念:合理规制算法共谋
(二)明确责任主体:算法的使用者
(三)算法共谋的具体规制方案
1.有限公开算法。
2.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应用监管科技。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算法透明原则的迷思——算法规制理论的批判[J]. 沈伟伟.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6)
[2]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的算法共谋根源及协同治理思路[J]. 黄晓伟. 中国科技论坛. 2019(09)
[3]算法的权力:应用与规制[J]. 陈鹏. 浙江社会科学. 2019(04)
[4]垄断抑或公开:算法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J]. 李婕. 理论视野. 2019(01)
[5]谦抑理念下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调适[J]. 孙晋. 中国法学. 2018(06)
[6]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 施春风. 河北法学. 2018(11)
[7]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反垄断法》的修订与完善[J]. 韩伟. 竞争政策研究. 2018(04)
[8]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 杨立新. 求是学刊. 2018(04)
[9]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J]. 李振利,李毅. 学术交流. 2018(07)
[10]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辨析——兼谈对机器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要求[J]. 赵万一.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本文编号:3115537
【文章来源】: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20,35(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算法何以促成共谋:基于域外实践的反思
(一)算法可以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
(二)算法可以利用市场透明度达成共谋
(三)算法可以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达成垄断协议
三、算法共谋规制边界的确定及类型化方案
(一)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探寻共谋真意
1.信使类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
2.轴辐类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
3.预测类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
4.自主类算法共谋主观意图的认定。
(二)算法共谋垄断协议的认定:扩大协议范畴
1.信号类算法共谋中是否存在协议。
2.轴辐类算法共谋中是否存在协议。
3.预测类算法共谋中是否存在协议。
4.自主类算法共谋中是否存在协议。
四、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一)秉承谦抑执法理念:合理规制算法共谋
(二)明确责任主体:算法的使用者
(三)算法共谋的具体规制方案
1.有限公开算法。
2.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应用监管科技。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算法透明原则的迷思——算法规制理论的批判[J]. 沈伟伟.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6)
[2]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的算法共谋根源及协同治理思路[J]. 黄晓伟. 中国科技论坛. 2019(09)
[3]算法的权力:应用与规制[J]. 陈鹏. 浙江社会科学. 2019(04)
[4]垄断抑或公开:算法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J]. 李婕. 理论视野. 2019(01)
[5]谦抑理念下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调适[J]. 孙晋. 中国法学. 2018(06)
[6]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 施春风. 河北法学. 2018(11)
[7]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反垄断法》的修订与完善[J]. 韩伟. 竞争政策研究. 2018(04)
[8]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 杨立新. 求是学刊. 2018(04)
[9]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J]. 李振利,李毅. 学术交流. 2018(07)
[10]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辨析——兼谈对机器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要求[J]. 赵万一.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本文编号:311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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