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认缴资本制下资不抵债规则的功能转向——从破产原因到破产预防

发布时间:2021-04-08 03:14
  2013年底修订并实施的《公司法》放宽了市场准入门槛,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但《企业破产法》仍然严格限定市场主体退出条件,将"资不抵债"作为破产原因的核心要件之一。在破产案件中,是否"资不抵债"往往成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无端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究其成因,不能排除制度性功能缺失,立法上将"资不抵债"作为破产原因显得张力不足,不能适应宽口径的市场准入环境。在实行认缴资本制后,基于资本效率的考量,更多公司偏好于"轻资产、重债务"状态运营,随着相关公司登记细则的修改,资债比例更难评估,进一步削弱了"资不抵债"规则的实效,并增大了制度运行风险。故对资不抵债规则的功能应作相应调整,在《企业破产法》中将资不抵债仅作为特殊破产原因予以保留,在《公司法》中构建运营中公司资不抵债规则以预防公司陷入财务困境而走向破产,弥补现有的资不抵债规则的功能性缺失,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务中原本张力不足的资不抵债规则
二、认缴资本制下资不抵债规则面临的新挑战
    (一)公司资产的动态性导致资产核定难
    (二)公司债务的扩张性导致企业轻易触碰破产界限
    (三)待缴资本挑战资产债务构成导致无法判断是否资不抵债
    (四)受理前待缴资本是否加速到期左右资不抵债的判断结果
三、认缴资本制下资不抵债规则功能的重新定位
    (一)限缩资不抵债规则作为一般破产原因的功能
        1.清偿能力是一般破产原因
        2.资不抵债仅仅作为特殊的破产原因
    (二)拓展资不抵债规则的破产预防功能
        1.资不抵债规则的理想目标———避免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2.资不抵债规则破产预防功能植入《公司法》的合理性
四、资不抵债规则破产预防功能的实现路径
    (一)运营中公司资不抵债的评判标准及主体
        1.相对宽松的评判标准
        2.评判主体———经营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
    (二)运营中公司资不抵债时董事会的义务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催缴义务
        2.进行预重整的义务
        3.申请破产的义务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破产法的宪法性及市场经济价值[J]. 李曙光.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2]破产威胁视角的债权治理与大股东掏空抑制[J]. 何融,刘少波.  产经评论. 2018(05)
[3]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聚焦中小微企业[J]. 桑本谦.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4)
[4]我国公司出资制度改革的反思——以实缴制度缺失弊端和补救措施为重点[J]. 王曲.  财经问题研究. 2017(05)
[5]软预算约束、资产负债表失衡与债务危机[J]. 昌忠泽,刘婵婵.  财贸研究. 2017(01)
[6]资本三原则的功能更新与价值定位[J]. 赵万一.  法学评论. 2017(01)
[7]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制度配套:以信息公示为视角[J]. 彭运朋.  法律适用. 2016(10)
[8]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J]. 蒋大兴.  中国法学. 2015(06)
[9]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J]. 黄辉.  中国法学. 2015(06)
[10]浅谈新《公司法》认缴制下注册资本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 张存虎.  经营管理者. 2015(31)



本文编号:312474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12474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6f7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