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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08 12:31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规定,在破产、解散以及经过强制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三种情形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然而商事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公司,虽经过强制执行暂时不能清偿债务,但有无法变现的资产或者将来仍然具有营利能力,因此尚具有存续价值,法院认定不具有破产原因。此种情形下未出资股东也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根据商事诚信原则、债权人利益保护要求、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要求,在公司经过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时,确认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是合理且必要的。该种补充责任承担的实质要件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在给公司借款时对股东出资情况的不知情;形式要件为穷尽财产调查与执行手段。其中不能清偿债务包括具备破产原因的永久不能清偿与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暂时不能清偿。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现行规定释评
    (一)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现行规定
    (二)公司经过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面临的救济困境
二、经强制执行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内涵及理据
    (一)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内涵
    (二)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
        1.商事诚信原则的要求
        2.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
        3.认缴资本制下资本维持原则的需要
        4.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要件
    (一)客观要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1.学理中的“不能清偿”
        2.“不能清偿”的体系化解读
    (二)主观要件:债权人不知情
    (三)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形式要件
四、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与债权人平等保护原则的冲突避免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J]. 袁碧华.  中国法学. 2019(02)
[2]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J]. 张磊.  政治与法律. 2018(05)
[3]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J]. 丁勇.  法学研究. 2018(02)
[4]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困境——解读《公司法》第20条[J]. 王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2)
[5]论认缴制下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中的“不能清偿”标准——基于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J]. 张其鉴.  政治与法律. 2017(03)
[6]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J]. 罗培新.  法学评论. 2016(04)
[7]“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之变革[J]. 薛波,刘浩然.  行政与法. 2015(12)
[8]论执行案件中法院职权主义破产启动程序的构建[J]. 李帅.  法律适用. 2015(11)
[9]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J]. 梁上上.  中外法学. 2015(03)
[10]“由执入破”的必要性与现阶段的实现方式[J]. 蒋太仁,周家开,尹振中,梁慧.  法制与经济. 2015(01)



本文编号:312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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