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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不及于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4-09 07:43
  税收优先权是否及于税收滞纳金的争论显示了税法与破产法的理念分歧,对于该问题的讨论应从二者理念融合的视角展开。在明确税收滞纳金性质是行政执行罚的基础上,引入课税特区理论,确定破产法可以对税法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适当的调适,衔接税法量能课税原则与破产法利益平衡原则,实现破产法与税法之间理念融合、规则互认。因此,以理念融合为视阈,税收优先权不及于税收滞纳金;在具体的破产清偿顺位上,税收滞纳金应置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 

【文章来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19(02)

【文章页数】:5 页


本文编号:312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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