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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顾某某诉北京互联网信息中心等拒绝交易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10 10:51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间因实施拒绝交易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在市场中,构成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常会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是对拒绝交易行为进行反垄断认定的主要法律根据,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则规定在第18条和第19条中。但是由于这些条款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差,再加之《反垄断法》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建设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不清。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地对拒绝交易行为进行认定,特别是在新业态下该行为的认定,是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当中面临的新问题。笔者选取顾某某与北京互联网信息中心等拒绝交易纠纷案为例,在对拒绝交易行为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梳理案情,总结出本案争议焦点,并以此为楔入点,对目前拒绝交易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试图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分析和认定拒绝交易行为的框架进行完善。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篇论文的研究意义和目的、研究方法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叙述;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简要阐明案例大致情况,根据案例情况归纳得出原被告所争... 

【文章来源】: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省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选题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1、互联网中心是否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
        2、易名公司是否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
二、案件评析
    (一)互联网中心是否实施拒绝交易行为的相关评析
        1、互联网中心是否直接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的相关评析
        2、互联网中心的授权行为是否构成拒绝交易的相关评析
    (二)易名公司是否实施拒绝交易行为的相关评析
        1、本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2、易名公司在相关市场中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3、易名公司相关行为不具有“反竞争”属性
三、思考与建议
    (一)互联网新业态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完善
        1、互联网新业态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
        2、互联网新业态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完善的相关建议
    (二)拒绝交易行为中“正当理由”内容的完善
        1、对拒绝交易行为中“正当理由”的思考
        2、对拒绝交易行为中“正当理由”内容完善的相关建议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反垄断法解释的知识转型与方法重构[J]. 江山.  现代法学. 2018(06)
[2]相关市场界定在竞争分析中的意义研究[J]. 马君慧.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8(10)
[3]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六大严峻挑战[J]. 王晓晔.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8(09)
[4]论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源流、方法与反思[J]. 侯利阳.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8(00)
[5]论相关市场界定在滥用行为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J]. 王晓晔.  现代法学. 2018(03)
[6]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必要专利与抗衡力量[J]. 李剑.  法学评论. 2018(02)
[7]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分析框架的建构[J]. 侯利阳.  法学. 2018(01)
[8]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以利乐反垄断案为例[J]. 孟雁北.  竞争政策研究. 2017(03)
[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的司法考量[J]. 刘贵祥.  中国法学. 2016(05)
[10]关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思考[J]. 王一平.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6(07)

硕士论文
[1]拒绝交易行为认定研究[D]. 韦文华.厦门大学 2017
[2]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D]. 张琦.山西财经大学 2011
[3]拒绝交易行为法律制度研究[D]. 李双.华东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12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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