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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对消费者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1-04-11 13:26
  面对公司,消费者存在信息不对称与组织程度不对等的天然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从事后救济的角度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保护,无助于从实质上矫正消费者相对于公司的劣势,因此我们看到三鹿“毒奶粉”、大众“断轴门”与三星“爆炸门”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为实现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有必要将目光从对公司的外部规制转移到公司的内部治理上。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事务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然而,由于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公司股份日益高度分散,单个股东因难以对公司的日常活动施加影响而更关注公司带来的财产性收益,加之股东在公司经营事务方面的知识与经验难以与作为职业管理人的董事相匹敌,使得公司的管理权逐渐转移到董事手里,形成了“董事会中心主义”。故此,对公司的这种内部规制的首要目标应当是董事,即在公司法上要求董事向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促使他们在履行职务时审慎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能从根源上减少消费者受侵害的风险。一直以来,董事的义务被认为是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服务,这包括避免公司与自身利益冲突的忠实义务及认真履行职务的注意义务。但是,公司... 

【文章来源】:西南大学重庆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董事义务阙如之于消费者的困境
    (一)消费者面对公司的“无奈”
    (二)现代公司董事地位扩张及其对消费者利益的漠视
二、董事对消费者义务的证成
    (一)公司董事对消费者义务的内涵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当代扩张
    (三)公司独立人格的应然超越
三、公司董事对消费者义务的具体实现
    (一)董事对消费者义务的强制型立法选择
    (二)公司董事对消费者的忠实义务
    (三)公司董事对消费者的注意义务
四、董事对消费者义务实现的民事责任保障
    (一)董事对消费者民事责任的类型
    (二)董事对消费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举证责任
    (四)免责事由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权力与公司社会责任关系论[J]. 陈彦晶.  求是学刊. 2018(01)
[2]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路径研究[J]. 赵学刚,朱云.  新疆社会科学. 2014(01)
[3]从权利倾斜到责任倾斜的弱者保护路径转换——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解读[J]. 吴飞飞.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13(06)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 徐海燕.  法学论坛. 2013(04)
[5]法国公司法中管理层对第三人的责任[J]. 郑佳宁.  比较法研究. 2010(06)
[6]消费者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J]. 辛杰.  发展研究. 2010(11)
[7]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与实现机制建构——以董事的信义义务为视角[J]. 李建伟,吴永刚.  中国商法年刊. 2009(00)
[8]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从法人组织体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之路径展开[J]. 李飞.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0(04)
[9]我国《公司法》引入利益相关者条款的思考——“强制+授权”的分类规范治理模式[J]. 官欣荣.  政治与法律. 2010(07)
[10]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理论的影响[J]. 王保树.  法学研究. 2010(03)

博士论文
[1]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决策之利益冲突研究[D]. 钟芳瑾.武汉大学 2014
[2]消费者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 孟繁富.山东大学 2012
[3]顾客参与公司治理研究[D]. 张文辉.华中科技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13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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