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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让人对转让后届期出资的补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15 01:57
  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多项调整,其中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成为一大亮点。这次调整不仅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额、首次出资额、出资缴纳时间的限制,还取消了法定验资的要求。这些改变使我国注册资本缴纳登记制度由实缴制转变为完全认缴制,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切实地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但同时也需注意到,由于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市场监管不足,相应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完全认缴制使得股东出资更加便利的同时,也更加容易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主要探讨这一问题——“当股权出让人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而公司资本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股权受让人届期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应如何向法院寻求保护,可否请求该出让人在其未出资部分对受让人不能履行的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相关案例的梳理。通过“无讼”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笔者一共寻找到8则案例,这些案例都是有关债权人请求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其中两则案例法院不支持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另六则案例支持,其中一则案例有些特殊,主要是对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论出让人对转让后届期出资的补充责任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本文编号:313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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