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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早期纠正的实践与探索——基于聊城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22 12:06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规定,我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必要职责。核心在于尽早识别投保机构风险隐患,启动干预措施和程序,从而降低投保机构倒闭的可能性,减少处置成本,维护金融稳定。 

【文章来源】:时代金融. 2020,(0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对投保机构进行早期纠正的探索实践:聊城实例
    (一)早期纠正措施
    (二)早期纠正成效
三、基于实践的几点思考
    (一)从法律上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力
    (二)对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早期纠正进行详细设计
    (三)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与银保监会的权力配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存款保险制度的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一般指引》及启示[J]. 周永胜,刘鸿伟,彭慧.  金融发展评论. 2017(07)
[2]问题银行的判断与破产早期干预机制[J]. 黄志凌.  金融研究. 2015(07)
[3]次贷危机后对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思考[J]. 杨松,魏晓东.  法学. 2010(05)
[4]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J]. 葛红玲.  管理世界. 2001(04)



本文编号:315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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