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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借贷利率上限管制研究:以普通法的历史变迁为视角(英文)

发布时间:2021-04-23 09:13
  借贷利率上限管制一直是困扰我国立法与司法的双重难题。两大法系对此呈现出一种颇为奇特的法源反转现象:大陆法系授权法官主观裁量合同约定的利率适合与否,英美法系则一直依靠成文立法限制利率上限。以宗教与道德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利率上限管制曾一度在20世纪末分崩离析,但行为经济学在新世纪又为管制重新找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新的正当性基础,并导致立法随之改变。这一历史变迁与我国既有制度路径颇为相似,可为我国下一步的相关立法提供镜鉴。我国未来利率上限立法的精细化设计应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目标,分离利率管制上限确定权和执行权,逐步形成生产/消费二元区分管制体系,赋予法官个案利率自由裁量的空间,并通过独立罚没程序弥补民事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空白。 

【文章来源】:China Legal Science. 2020,8(02)

【文章页数】:2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事后监管:法律如何应对金融市场失灵[J]. 伊曼·安纳布塔维,斯蒂文·施瓦茨,许多奇,桂俪宁.  交大法学. 2016(01)



本文编号:315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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