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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侵权与救济

发布时间:2021-04-24 00:19
  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所构建的内容—程序类型化框架无法对应股东会法定流程,无法破解司法实践困境,更容易导致对瑕疵决议所影响利益的忽略。常见情形有:未通知特定股东参会;伪造会议记录上的股东签名等。这些情形具有程序性瑕疵的外观和侵害股东权的实质,在适用现有的决议效力之诉时却会在瑕疵定性、诉由选择、法律适用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面临困境。德国公司法所采取的以瑕疵严重程度为区分的类型化方式以及英国公司法上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极富借鉴价值。未来可以立足于公司决议之诉框架本身以及从更广泛的民商事救济来开展,如明确将侵权性瑕疵决议纳入到无效情形或决议不成立情形之中,优化损害救济等。 

【文章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内容—程序类型化框架及其应用局限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类型化的基本维度
    (二)内容—程序类型化框架在实践应用上的局限性
        1.关于未通知特定股东参加股东会的司法裁判观点
        2.关于非股东本人签名的司法裁判观点
二、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侵权可能性分析
    (一)未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的侵权性分析
    (二)伪造股东签名的侵权性分析
三、现有决议效力诉讼机制对侵权性瑕疵的适用困境
    (一)瑕疵定性的困境
    (二)诉由选择的困境
    (三)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权利救济的困境
四、侵权性瑕疵股东会决议救济路径的变革
    (一)公司决议之诉框架下的完善思路
        1.公司决议之诉框架完善的理论基础
        2.公司决议之诉的制度改造
    (二)立足于民商事救济框架的变革思路
结语



本文编号:315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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