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付保险费为生效条件的财产保险合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8 12:20
<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97条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支付保险费为生效条件而对是否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投保人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做出了规定。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可以根据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占应交保
【文章来源】:上海保险. 2020,(08)
【文章页数】:6 页
本文编号:316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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