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被保险人未选择指定治疗方式应否获得赔偿——对(2018)京04民终第165号案件的评析

发布时间:2021-06-05 05:07
  <正>投保人出于对自己的健康保障考虑,选购了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万一患上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可以获得一份经济上的保障,不至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多少家庭因一人得重病而掏空全部家资,一夜致贫。尽管现在几乎人人都有医保,但是医保具有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低的特征,因此,需要商业健康保险,特 

【文章来源】:上海保险. 2020,(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概要
    (一)案情简述
    (二)原告及上诉人诉求
    (三)被告及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四)判决要旨
        1. 一审法院判决要旨
        2.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五)本案争议焦点
二、保险公司对第一争议焦点的答辩理由
    (一)保险责任限定不同于责任免除
    (二)治疗方式的约定不属“免除保险责任的的条款”
三、对争议焦点的评析
    (一)什么是保险免责条款?
    (二)““保险条款规定的疾病不同于医学上界界定定的的疾疾病病”辨析
四、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2.2条的质疑
    (一)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2条内容
    (二)保保险险条条款款2.2条约定的评析



本文编号:321149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21149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4be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