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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修改:现实困惑与价值选择

发布时间:2021-06-09 04:13
  海商法修改自2017年启动到全国人大将其修改列入立法计划以来,引起了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和学界的普遍关注。从我国航运实践的发展和现行立法的相对滞后来看,有必要修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对其修改的总体思路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来切入。修订、研究等工作所涉及的困惑及难点,包括:在现有邮轮旅游产品销售模式下,如何探索海商法适用路径以保障邮轮旅客合法权益;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及行李灭失或损坏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数额提高,应考虑哪些因素;承运人赔偿归责原则机制演变及其模式选择之间具有何种关联;如何正确解读和移植《雅典公约》条文;如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内容相协调;等等。为解决上述疑惑,借鉴有关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最新国际立法,同时考虑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等民事法律的衔接,可提出若干应对策略和具体思考,以期为海商法条文修订及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 2020,5(03)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修改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一)修改的必要性
        1.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与现行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吻合
        2.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形态发生变化
        3.为满足与相关国际公约接轨的需要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1.宏观上遵循避免大幅调整原则
        2.微观上仅对部分条文做适当修改和完善
三、对邮轮旅客运输取舍与适用的困惑及难点
    (一)现行邮轮旅游产品销售模式引发法律关系认定之惑
    (二)《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条款的限定性带来挑战
    (三)将邮轮旅客运输纳入海商法修改的顾虑及其内容变化的一波三折
四、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数额提高与模式选择的困惑及难点
    (一)对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数额提高幅度的争论
    (二)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数额模式取舍:并轨制还是双轨制
五、承运人赔偿归责原则机制的演变及选择困惑
六、对海上旅客运输国际公约的正确解读与移植的思考
    (一)承运人等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解读
    (二)关于旅客运输合同适用范围的解读
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衔接和协调方面的困惑与思考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邮轮合同法律适用研究——兼谈对我国《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J]. 郭萍.  法学杂志. 2018(06)
[2]对邮轮合同法律性质的探究及思考[J]. 郭萍.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1)
[3]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及其适用[J]. 傅廷中.  当代法学. 2014(05)



本文编号:321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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