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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输中“加收票款”的性质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09 09:29
  "加收票款"是在轨道交通运输领域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轨道交通企业利益,遏制逃票现象,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轨道交通企业对于乘客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的乘客,所采取的一种在基本票款之外多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然而针对该行为的性质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一种民事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以对行政处罚行为、惩罚性赔偿的特征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入点,并结合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和法理基础,对加收票款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惩罚性赔偿进行论证,进而帮助厘清社会实践中有关加收票款行为的性质争议。 

【文章来源】:现代交际. 2020,(1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逃票行为与加收票款的性质争议
    (一)何为“逃票”
    (二)“逃票”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
    (三)针对加收票款性质在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二、“加收票款”系惩罚性赔偿之论证
    (一)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区别
        1. 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特征
        2. 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二)“加收票款”不涉及行政权力的介入
        1. 加收票款行为系非职权行为
        2.“加收票款”非行政处罚种类
    (三)逃票乘客与轨交企业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四)我国法律存在“惩罚性赔偿”之规定
    (五)适用“加收票款”具有合理性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惩罚性赔偿:规范演进、社会机理与未来趋势[J]. 江帆,朱战威.  学术论坛. 2019(03)
[2]普遍性侵权、机会主义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控制——对传统侵权法的反思[J]. 许明月.  法商研究. 2005(04)

硕士论文
[1]我国铁路运输中旅客逃票行为的法律规制[D]. 余轶.北京交通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22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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