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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逻辑与修正——兼论无因解任制度与累积投票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21-06-11 01:25
  公司民主体制、股东会控制的需要以及董事义务理论,均支持董事无因解任制度。我国的董事无因解任制度与累积投票制度存在冲突,本质上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借鉴美国、日本做法,我国无因解任制度的完善应抑制无因解任而鼓励累积投票,对无因解任制度本身做出限制,以衔接累积投票制度。立法上应明确禁止无因解任累积投票选举的董事,发挥章程的自治作用,限制董事解任的次数,区分有因解任与无因解任,以及禁止变相地解任董事。 

【文章来源】: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36(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无因解任制度的逻辑
二、无因解任制度与累积投票制度的冲突
三、美国、日本公司法中的协调机制
四、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修正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治理模式下累积投票制的作用、问题与改进方案——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J]. 何青,郭泳秀.  金融监管研究. 2018(02)
[2]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机制探析[J]. 廉恩臣.  河北法学. 2017(07)
[3]我国上市公司代理问题影响因素研究[J]. 赵昕.  商业会计. 2015(13)
[4]累积投票制的引入与实践——以上市公司为例的经验性观察[J]. 钱玉林.  法学研究. 2013(06)



本文编号:32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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