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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2 09:46
  在资本认缴制语境下,应否将"资本显著不足"作为法人格否认的一项事由,需要对相关司法要件作出新的诠释与理解。鉴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后"资本显著不足"缺失判断基准,且单纯依据该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有违公司自治和风险自负精神,加之"资本显著不足型人格否认"在司法实践中日渐式微,故"资本显著不足"不应再作为法人格否认的一项事由,股东的有限责任不应被注册资本的多寡所左右。但考虑到"资本显著不足责任"缓和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需求,应增强合同债权人的风险意识,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并在公司对外提供虚假信息实施欺诈或当事人为非自愿债权人的两种特殊情形下,保有基于"资本显著不足"例外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余地。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资本制改革语境下“资本显著不足”适用之困局
    (一)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后判断基准的缺失
    (二)“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有违公司自治和风险自负精神
    (三)“资本显著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的式微
二、“资本显著不足”适用于法人格否认之证伪——基于自愿合同债权人
    (一)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并不以实际出资为对价
三、“资本显著不足”责任缓和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增强合同债权人的风险意识,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二)权宜之计——例外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两种情形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J]. 张素华,吴亦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基于2014年的92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 谭贵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3]中国的法人概念无需重构[J]. 梁上上.  现代法学. 2016(01)
[4]民法典编纂中的法人制度重构——以法人责任为核心[J]. 柳经纬.  法学. 2015(05)
[5]“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J]. 胡改蓉.  法学评论. 2015(03)
[6]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 赵旭东.  法学研究. 2014(05)
[7]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 黄辉.  法学研究. 2012(01)
[8]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情况分析[J]. 赵旭东.  法律适用. 2011(10)
[9]论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J]. 刘康复.  政治与法律. 2009(06)
[10]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J]. 朱慈蕴.  清华法学. 2007(02)



本文编号:324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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