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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企业规避垄断的法理依据及具体路径

发布时间:2021-06-24 10:08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生产、生活日趋现代化,危险源的增多,企业社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于是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基于变事后预防、消极惩罚为事前预防、积极惩罚的立法政策之考虑,提出了更高的预防义务和更严苛的注意义务。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下,企业垄断司法也对行为人提出更低的认定标准。因此,在规避垄断的高发与高要求下,企业在应对垄断风险上也应注意全面性、提前性与专业性。具体要从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开展企业垄断内部培训、注重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查行为相结合、从容应对民事诉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五个方面防范风险。 

【文章来源】:中外企业家. 2020,(01)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1 风险社会下的垄断风险的集中体现
2 企业规避垄断的法理依据
3 企业规避风险的具体路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中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兼论对行政性垄断的规避[J]. 黄南.  南京社会科学. 2016(07)
[2]知识产权的反规避与反垄断之争 从Datel v.Microsoft案谈起[J]. 蒋涛,黄存真.  电子知识产权. 2011(04)
[3]我国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的道德风险及规避对策[J]. 袁建辉.  探索与争鸣. 2009(04)



本文编号:324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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