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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和防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发布时间:2021-06-25 01:54
  <正>《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招标投标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别供应商并不因为法律明确禁止而止步,在利益诱惑面前,在竞争压力面前,抱着侥幸心理,背离起码的市场诚信原则,甚至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不惜铤而走险,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提供虚假材料的成因剖析
提供虚假材料违法事实的情形与认定办法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几种情形
    (二)虚假材料的认定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违法供应商的处理办法
    (一)违法事实一定要“查实、查细、查准”
    (二)努力推进“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



本文编号:324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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