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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险产品咨询义务的经验借鉴

发布时间:2021-06-25 21:36
  传统意义上购买保险是以补偿损害为目的的一种分散风险的行为,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外,还有众多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新型保险。相比传统保险,这些新型保险具有收益更高、风险更高、产品也更复杂的特点,针对传统保险的投保人保护制度,诸如说明义务、适当性义务、严重不公平条款无效等,难以实现保护投保人的目标,因此要在保险销售中确立保险人的产品咨询义务。本文从引入保险人产品咨询义务的必要性、保险人在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履行保险产品咨询义务三个方面分析德国保险产品咨询义务,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金融纵横. 2020,(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入保险产品咨询义务的必要性
    (一)保险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
    (二)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能满足投保人权益保护的需求
        1.说明义务存在不足
        2.适当性义务存在不足
二、德国保险产品咨询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咨询义务产生的情形
    (二)咨询义务豁免的情形
        1.投保人的因素
        2.保险人的因素
    (三)履行产品咨询义务的要求
三、保险产品咨询义务的解析
    (一)主动了解投保人的义务
    (二)主动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的义务
    (三)书面记录的义务
四、德国保险产品咨询义务的经验借鉴
    (一)履行咨询义务的情形。
    (二)履行咨询义务的要求。
    (三)义务豁免。
    (四)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保险人的建议义务研究[J]. 窦玉前.  知与行. 2017(05)
[2]德国法上保险人的咨询义务——兼论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完善[J]. 沈小军.  保险研究. 2017(03)
[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款变保险”问题浅析[J]. 王志勇,韩亚莉.  河北金融. 2017(02)
[4]论保险人建议义务[J]. 李勇.  武汉金融. 2016(11)
[5]论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J]. 李华,马辉.  南京社会科学. 2014(02)
[6]金融商品的不当销售及其民事规制的完善[J]. 董新义.  上海金融. 2013(08)
[7]适合性原则对我国寿险误导防范的启示[J]. 焦清平,金艳芳.  保险研究. 2012(11)
[8]德国2008年《保险合同法》变革透视[J]. 任自力.  政法论丛. 2010(05)
[9]论先合同义务与相关合同义务之关系[J]. 范军.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1)



本文编号:324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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