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1-11-04 05:37
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具有一种特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意义,是区别于其他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等方面财产的。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信托财产的性质应当予以公示。在我国当前形势下,信托登记应采取对抗性的立法模式,为信托法律实践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信托法的实践表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委托人的债权人撤销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债权的规定。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涵义
二、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中国信托法中的委托人的撤销权——兼评中国《信托法》第22条[J]. 张军建. 法学家. 2007(03)
本文编号:3475108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涵义
二、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中国信托法中的委托人的撤销权——兼评中国《信托法》第22条[J]. 张军建. 法学家. 2007(03)
本文编号:347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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