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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3 22:10

  本文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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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付式消费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发卡主体资格研究薄弱导致发卡市场混乱,此外还面临着预付卡转让及解除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针对预付卡法律性质界定不清问题,存在要约承诺说,预约本约说以及消费服务合同说三种观点,本文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学者们过分关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的某一阶段而忽视从整体上对其的研究所致。就发卡主体资格研究薄弱导致发卡市场混乱的情况,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无论什么样的市场经营者,均可以随意的发行预付卡,国家部门规章的规定形同虚设,导致大量的预付式消费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预付卡的转让问题在现实中也很容易发生各种纠纷,主要涉及到转让该预付卡时要不要通知经营者以及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认为之所以会发生此类纠纷,主要是由于没有把预付卡从其类型上分为记名和不记名而分别研究所致。最后,预付式消费还容易发生纠纷之处在于解除的情形,这主要包括解除的原因,解除后余额的计算。在解除的原因中,除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以及约定解除情形之外,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情形是否可以解除,本文认为应当综合促进交易的完成和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两方面因素,以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具体分析。至于说余额的计算问题,应当结合继续性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参照目前我国有些省份已经出台的预付式消费示范文本中关于消费数额的计算方法而得出剩余的余额数额,从而返还消费者。预付式消费虽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都能够从中获利,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研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 法律性质 民事关系 监管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8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9
  • 序言9-10
  • 一、预付式消费法律性质的界定10-14
  • (一) 学界关于预付式消费法律性质的学说10-12
  • 1. 要约承诺说10-11
  • 2. 预约本约说11
  • 3. 消费服务合同说11-12
  • (二) 对要约承诺说和预约本约说的评价12-13
  • 1. 要约承诺说忽视格式条款因素且无法解释多次持卡消费行为12-13
  • 2. 预约本约说的解释自相矛盾且与实际生活不符13
  • (三) 预付式消费法律性质应采纳消费服务合同说13-14
  • 1. 消费服务合同说与实际相符且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3-14
  • 2. 司法实务中将预付式消费看做合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4
  • 3. 采用消费服务合同说能够更为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14
  • 二、预付式消费的发卡主体资格研究14-18
  • (一) 预付消费中发卡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例14-16
  • 1. 日本关于预付式消费发卡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14-15
  • 2. 美国关于预付式消费发卡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15
  • 3.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预付式消费发卡主体资格的规定15-16
  • (二) 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16-17
  • 1.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16
  • 2.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存在法律层次低和使用范围窄的问题16-17
  • (三) 完善我国发卡主体资格的建议17-18
  • 1. 扩大预付式消费发卡主体的适用范围17
  • 2. 建立预付式消费主体发卡的登记制度17-18
  • 3. 明确对预付式消费发卡主体的监管部门18
  • 三、预付式消费卡的转让法律研究18-22
  • (一) 预付式消费卡法律性质的界定18-19
  • 1. 储蓄卡性质18-19
  • 2. 货币性质19
  • 3. 有价证券性质19
  • 4. 合同债权性质19
  • (二) 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性质应采纳合同债权的性质19-21
  • 1. 储蓄卡性质学说用特点的相似性混同了两者的本质19-20
  • 2. 货币性质说忽略了预付式消费卡没有价值尺度功能20
  • 3. 有价证券说没有看到两者目的的不同且忽视《证券法》的规定20
  • 4. 预付式消费卡的性质应属于合同债权性质20-21
  • (三) 预付式消费卡转让的法律效力分析21-22
  • 1. 不记名预付式消费卡的转让效力分析21
  • 2. 记名预付式消费卡的转让效力分析21-22
  • 四、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研究22-25
  • (一) 解除权格式条款的效力分析22-23
  • (二) 消费者解除消费服务合同的典型情形分析23-24
  • 1.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中“不满意”条款的分析23-24
  • 2. 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特定服务人员,场所变更的解除事由分析24
  • (三) 合同解除后余额的返还24-25
  • 1. 消费数额按折扣优惠计算24
  • 2. 消费数额应计算买赠金额24-25
  • 结语25-26
  • 参考文献26-28
  • 致谢2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王叶刚;;论预付式消费交易的法律构造[J];现代法学;2015年03期

2 王建文;;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5期

3 刘迎霜;;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商研究;2012年02期

4 叶璐;;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规制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年06期

5 罗彪;;预付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析[J];知识经济;2010年07期

6 段宝玫;徐玲;郑碧;;预付式消费卡域外立法考察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0年05期

7 余竹旗;;消费卡法律规制问题比较研究[J];华北金融;2010年01期

8 徐振江;凌冰;;日本相关法律对我国储值卡管理启示[J];金融电子化;2010年01期

9 张宽海;刘同森;;储值卡问题研究[J];华南金融电脑;2009年08期

10 麻冠丽;;试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03期



本文编号:84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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