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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先股类别表决权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7-09-14 13:01

  本文关键词:我国优先股类别表决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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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实现优先股股东的投资目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我国优先股类别表决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采用类别股表决制度保障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同时却导致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与公司行为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优先股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的确定成为化解冲突、平衡各方利益的关键。在此建议我国优先股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的确定应以损害优先股股东利益为前提,减少强制性规定,增强发行公司自主性等方法,以此保障各相关利益主体均能各取所需。
【作者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优先股 类别表决权 利益冲突 适用范围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诞生于19世纪20年代英国的优先股1,在美国发展、成熟,作为一种在不稀释原有股权的前提下快速融资工具,既能够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又能够保障公司结构的稳定性,从最初应用于铁路、航运等行业,逐渐被其他行业广泛适用,优先股制度的引入对我国公司进行快速融资及稳定治理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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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筱琳;银行业与证券业兼营下的利益冲突与“防火墙”法律制度探讨[J];法学评论;1999年06期

4 ;[J];;年期



本文编号:85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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