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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内涵与规制

发布时间:2017-10-03 18:16

  本文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内涵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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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视角集中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试图通过厘清该裁量权的内涵,明确该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与学界、政府机关普遍漠视其存在的现状,深究该现状存在的深层原因,进而对该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应正视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存在及其的特殊意义,并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进行明确定义,并阐述了其所具备的特殊地位。首先,由于目前在立法实践与学术研讨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为保持行文统一,笔者在第一节中选择“行政裁量权”而非“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之后,在第二节中,因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属于行政裁量权的范畴,故笔者追溯行政裁量权概念发展的历史,论述“裁量一元论”与“裁量二元论”的产生背景、内涵的变化与其各自的优缺点,及笔者的选择-“裁量一元论”,认为行政裁量权应既包括要件裁量,又包括效果裁量;在第三节中,笔者在选择“裁量一元论”的基础上又试图对本文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进行定义,首先列举了学界及政府文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并结合“裁量一元论”的观点对其进行评价,此后,笔者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先认定行为是否为税务违法行为,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税务行政处罚”的惯常模式,将税务行政处罚分为“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与“税务行政处罚选择环节”两大环节,并明确税务违法行为情节认定等应归入“税务行政处罚选择环节”,以此与笔者坚持的“裁量一元论”观点相契合,在该节中,笔者还试图通过引用法律适用四段论,及论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的规定的着重与特殊之处,证明在该环节税务机关存在着巨大的裁量空间;在第四节中,笔者试图论述“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特殊意义,因“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为“税务行政处罚选择环节”的前提与基础,如不在前一环节对税务机关裁量进行有效规制,则即使在后一环节试图进行规制,也极有可能收效甚微,故应正视该环节裁量权的存在并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在第二章中,笔者致力于探讨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在该章的第一节中,笔者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为例,试图分析规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最高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外的其他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税收法规、规章、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实质影响,该等文件从不同角度对于涉税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列举,通过分析四份税收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笔者总结出了该实质影响的不足之处,并认为单凭税收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税务违法行为所做的一些细化规定,不可能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形成有效规制。在该章第二节中,笔者收集了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分析,笔者发现,虽然各个裁量基准如在情节认定方面对于要件裁量有所涉及,但均未涉及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的细化,即各裁量基准作为税务机关自我规制的重要方式,在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方面尚为空白。在第三章中,笔者论述了立法、司法环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在该章的第一节中,笔者收集了目前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法规,并发现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相关立法层级普遍偏低,且立法机关与具体执行机关之间往往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上下级关系,这就使得立法机关往往怠于精细立法,从而给税务机关预留了巨大的裁量空间;在第二节中,笔者通过举例形式说明司法机关尤其是主审法官个人由于税务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对缺乏,从而往往依赖于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中不确定法律概念所给出的定义,缺乏自己独立的判断,进而使得司法审查难以进入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本文的第四章则为作者对有效规制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所提出的建议。在第一节中,笔者提出应尽力消除行政立法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不良影响,可考虑将其中的相关规定以规范的形式引入各地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同时,税务机关应正视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存在,并在其实现自我规制的重要方式-裁量基准中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所涉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规定,以填补各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规定的空白;在第二节中,笔者建议精细税收行政处罚立法并提高其立法层级,如此,才能符合税收法定原则,顺应“税收立法上升为法律”的大的趋势,并减少立法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直接或间接的上下级关系的出现,避免给税务机关预留巨大的裁量空间;在第三节中,笔者从设立专门税务法院、引入税法专业人才,征求第三方专业人士意见角度出发,就法官提升自己的税务专业技术能力,进而实质性介入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在第四节中,笔者论述了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定所具有的重要的参考意义,从而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
【关键词】: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罚 行为认定环节 必要要件 规制 内涵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2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9
  • 导论9-14
  • 一、问题的提出与其意义9
  • 二、文献综述9-14
  • 第一章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内涵及其特殊意义14-27
  • 第一节 “行政裁量权”还是“行政自由裁量权”14-15
  • 第二节 “裁量二元论”与“裁量一元论”之争15-19
  •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定义19-23
  •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特殊意义23-27
  • 第二章 行政环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27-39
  • 第一节 行政立法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实质影响—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为例27-34
  • 第二节 各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为例34-39
  • 第三章 立法、司法环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39-42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粗糙立法39-40
  • 第二节 司法机关难以介入要件认定环节的尴尬现状40-42
  • 第四章 有效规制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建议42-48
  • 第一节 填补裁量基准于要件认定环节的空白42-43
  • 第二节 精细税收行政处罚立法并提高其立法层级43-45
  • 第三节 完善专业能力基础上的司法审查有效介入45-46
  • 第四节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参考意义46-48
  •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2
  • 后记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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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6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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