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寿保险单转让探析
发布时间:2017-10-03 23:24
本文关键词:我国人寿保险单转让探析
【摘要】:人寿保险单的转让区别于一般合同转让,自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并且人寿保险单具有财产权利性质的属性决定了其在现实中经常发生转让的情况。而人寿保险单转让在我国立法中的明文规定尚少,这也使得其转让中产生了一些特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有必要深入了解人寿保险单的本质,分析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中各方权利义务,找到导致矛盾的症结,提出对现行法某些规定的修改建议。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介绍我国人寿保险单转让的基本理论。从人寿保险合同主体的概念、现行法对人寿保险合同主体关系的规定到人寿保险合同主体区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两大部分进行了阐述,得出了保险法的立法结构明显将投保人、保险人界定为寿险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关系人的结论。此外,介绍了保险利益的几种学说和我国现行法对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并且谈到了人寿保险单的财产权性质。分析了人寿保险单的本质属性及法律特征,人寿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兼具保障及储蓄等功能,又有类似“证券”的作用。第二章谈到合同债券债务转让的一般理论,包括债权转让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理论以及相对人对受让人行使的抗辩以及第三人清偿和代为履行。阐述了合同法关于债权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基本理论;介绍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转让中可行使的抗辩权;在第三人清偿和代为履行这个问题上,对保险费之交付有利害关系之人代为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不得拒绝受领。利害关系人代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属一种任意性行为,保险人除对投保人外,对任何具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在性质上并不具有保险费的请求权。本文第三章是人寿保险单转让的解释和适用。首先谈到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的法律基础。虽然单从法条的规定来看,人寿保险单的转让及质押并无明确规定。但我们根据明文规定的人寿保险单不得随意转让或质押的特殊情形,运用逻辑学原理反向推导出非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可以不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而转让或质押。接着进行了人寿保险单转让标的的辨析,通过比对大陆法系对于标的的规定和受益人制度的不同来阐述我国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标的应如何理解。并得出了人寿保险单不仅是人寿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而且是人寿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是人寿保险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载体本质属性的结论。此章目的在于论证我国《保险法》转让人寿保险单标的的含义,本文认为应理解为人寿保险合同整体权利义务的转让,为本文讨论人寿保险合同的转让中经常表现为人寿保单转让的现实情况提供理论支持。第四章论述人寿保险单转让的类型化。分为人寿保险单的普通转让和忍受保险单质押两部分来论述。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普通转让中,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论述人寿保险单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转让的标的是什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转让的标的又是什么。重点论述了人寿保险单质押转让存在的现实困境,如质押主体不明,用以质押的标准条件大相径庭,质押转让的公示方式杂乱无章,在目前实务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护不利等,并且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最后一章分别探讨人寿保险单转让中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及可抗辩的权利。保险人应依照诚信、谨慎的原则进行批注。现行法规定了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但在现实中似乎很难界定;提出了增加保险人对质押保单进行审核的立法建议;人寿保险单转让中被忽视的被保险人利益。例如,鉴于现行法对可保利益采用关系说兼同意说原则,在某些种类的寿险合同转让中,受让人直接依法律规定的关系而享有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在此类寿险保单转让中没有了拒绝被承保的权利;讲人寿保险单转让中原受益人与受让人的利益冲突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质押、转让人身保险单转让中,先分析人寿保险合同的转让与指定受益人的区别,最后就平衡受益人与受让人的优先受益权提出了两个解决路径。
【关键词】:人寿保险单转让 转让类型化 抗辩 解决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4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8
- 引言8
- 一、我国人寿保险单转让的基本理论8-14
- (一) 当事人和关系人8-10
- (二) 保险利益10-12
- (三) 人寿保险单的财产权性质12-14
- 二、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理论14-16
- (一) 债权转让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14-15
- (二) 相对人对受让人行使的抗辩15-16
- (三) 第三人清偿和履行承担16
- 三、人寿保险单转让的解释和适用16-21
- (一) 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的法律基础16-18
- (二) 人寿保险单转让标的辨析18-20
- (三) 人寿保险单保险金的处分权人20-21
- 四、人寿保险单转让的类型化21-27
- (一) 人寿保险单的普通转让21-24
- (二) 人寿保险单的质押24
- (三) 我国人寿保险单质押的现实困境24-25
- (四) 对我国人寿保险合同质押的立法建议25-27
- 五、人寿保险单转让相对人的责任与抗辩权立法建议27-34
- (一) 人寿保险单转让中保险人责任及抗辩权立法建议27-28
- (二) 人寿保险单转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28-30
- (三) 平衡人寿保险单原受益人与受让人的利益问题30-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7
- 致谢37
本文编号:96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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