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间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辨析
发布时间:2017-10-04 22:31
本文关键词:论企业间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辨析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42条充分认知了民间借贷中时常伴生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的客观情况,明确规定了案由确定、法院释明和拍卖代偿等规则,为相应纠纷处理设计了统一规范。但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独立于民间借贷之外另行存在,或者依附于民间借贷供用担保的可能性并存,通过合同各要素准确辨析从而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对案件的准确裁判和民间融资市场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买卖形式担保 买卖合同 辨析
【分类号】:D923.6;D922.282
【正文快照】: 一、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确立了企业间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地位、有效效力,并赋予了法人之间诺成性民间借贷的可能。企业间民间借贷常以买卖形式为民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红;民间借贷如何防赖账[J];农村天地;2002年06期
2 刘兴成;;吴英案与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J];法人;2011年12期
3 闫富有;;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年03期
4 刘爱爱;;从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看当前我国法律文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年02期
5 李晓郛;郑伊s,
本文编号:97327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973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