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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属性质疑

发布时间:2017-10-05 06:03

  本文关键词: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属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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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劳动者分属不同的范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自身的地位、任免的制度、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性而具有不同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性质。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性质以及其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步完善我国按劳分配制度下不同的再生产对象的生产和再生产制度。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者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一、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界定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公司法》第六章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显是将公司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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