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退出时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制度的再造——以引入保险合同变更为路径
发布时间:2017-10-07 02:41
本文关键词:保险市场退出时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制度的再造——以引入保险合同变更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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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制度。在保险市场退出中为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之必要,人寿保险合同的存续依赖于保险监管机构的强制管理。然而,行政权介入私法领域中债的处分因其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而遭遇诟病。为此,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应当以保有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合同移转处置权、维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为前提进行"去强制化"的改造,并引入保险合同变更制度以为救济。在规定有伴随保险合同移转的保险合同变更制度的域外立法中,与我国台湾地区相较,日本法中保险合同移转去强制化以及合同变更中赋予投保人知情权与异议权的规定尤其值得参鉴。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 保险市场退出 保险合同移转 保险合同变更 人寿保险合同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的构建与适用”(13ZFG82002)
【分类号】:D922.284;D931.3
【正文快照】: 引言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了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法定情形下保险合同指定移转的制度。即在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由该保险公司自行与其他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签订转让和接受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协议。如果通过市场行为尚不能找到自愿受让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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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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