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论
本文关键词:保险受益人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均可有受益人之存在。一方面,除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之所有权人、他物权人或债权人之地位,以及以生命、身体及健康之人格权人之身份而为法定之当然受益人;另一方面,被保险人以法定之当然受益人之地位,基于意思自治之私法原则而可以将其保险金请求权以指定受益人之方式让度于第三人。被保险人作为当然的受益人,,生成之途径是法律规定(下文简称为法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主要是基于被保险人之指定而生成,在某些情况下,则依法律规定而生成(如以被保险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而未指定受益人者,被保险人之继承人依据保险法而以保险受益人之身份受领保险金之场合即属之)。因此,保险受益人有法定和指定两种生成途径。保险利益之功能在于避免赌博和制造道德危险。被保险人作为法定受益人,因其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自始至终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对人身保险之标的——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具有无限之利益;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尚有待于探讨。但可以肯定的是,以受益人作为保险利益的约束对象可以使保险利益有的放矢。 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正文由上下两编构成,其中上编有四章,下编有两章,故全文共有六章。 上编保险受益人构成论,由第一章保险受益人之界定、第二章保险受益人存在之范围、第三章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利益之关系和第四章保险受益人之分类构成。 第一章保险受益人之界定,通过对世界上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对保险受益人之界定之比较和分析,以及对理论界关于保险受益人界定之差异,提出了保险受益人存在的范围、保险受益人生成之途径、保险受益人是否受保险利益之制约以及保险受益人的类别等问题,由此为下文设定了论述之对象。 第二章保险受益人存在的范围,首先指出和实证分析了人身保险中存在受益人之各种情形,接着重点论述了财产保险也存在受益人之理论根据,考察了财产保险受益人之立法例,列举了财产保险存在受益人之实例,从而得出了财产保险除了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之外,亦有指定受益人存在的结论。 第三章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利益之关系,首先从保险利益之功能角度指出了投保人为保险利益归属主体之不当,从理论和实证分析之角度论证了被保险人作为法定受益人应当为保险利益之归属主体,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则依情形而定:与被保险人存在经济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反之,不存在这两种关系的受益人,则无须具有保险利益,其作为受益人以被保险人之指定为已足。 第四章保险受益人之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即以不同的划分标准列举和论述了保险受益人之类别,包括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已有类别及本文提出和论述之新类别,有1)人身保险受益人和财产保险受益人;2)指定受益人与法定受益人;3)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变更受益人;4)单数受益人和复数受益人;5)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6)第一受益人与第三受益人;7)名义受益人与实质受益人共八种分类。 下编保险受益人生成论由第五章和第六章两章构成。 第五章保险受益人生成途径之一——指定一章,论述了指定受益人之主体——指定权人应当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之权利来自被保险人之隐藏性授权和基于投保人作为保险契约当事人便利契约订立之考量;全面论述了受益人指定之意义、性质、指定的理论根据及指定的方式、方法及效力;同时还对受益人指定之变更作了相应的论述。 第六章保险受益人生成途径之二——法定一章,首先通过论证,指出了推定这一受益人生成途径之立法及理论之不当,论证了法定受益人之根据、受益人法定之情形及有关国家和地区之立法例。
【关键词】:保险 保险契约 保险受益人 保险利益 受益人之法定 受益人之指定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2.28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2
- 导论12-16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12-13
- 二、保险受益人研究之现状13-14
- 三、研究范围与方法14
- 四、研究思路与成果14-16
- 上编 保险受益人构成论16-58
- 第一章 保险受益人之界定16-23
- 一、中国法保险受益人之界定16-18
- (一) 保险受益人的法律界定16
- (二) 上述保险受益人界定之异同与问题16-18
- 二、外国法保险受益人之界定18
- 三、理论界对保险受益人之界定18-23
- (一) 保险受益人说19-20
- (二) 人身保险受益人说20-21
- (三) 人寿保险受益人说21
- (四) 死亡保险受益人说21-23
- 第二章 保险受益人存在的范围23-33
- 一、人身保险之受益人23-26
- (一) 人寿保险之受益人23-24
- (二) 伤害保险之受益人24
- (三) 健康保险之受益人24
- (四) 年金保险之受益人24-26
- 二、财产保险之受益人26-33
- (一) 财产保险有无受益人之理论见解26-27
- (二) 本文见解——财产保险有受益人存在27-33
- 第三章 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利益之关系33-48
- 一、保险利益之意义及功能33-34
- (一) 保险利益之意义33-34
- (二) 保险利益之功能34
- 二、保险利益之分类34-36
- (一) 经济利益35
- (二) 抽象利益35-36
- 三、投保人是否须有保险利益36-41
- (一) 以投保人为保险利益规制主体之立法及学说36-37
- (二) 保险利益存在时际之立法及学说37-38
- (三) 投保人为保险利益之规制主体及存在时际之立法及学说之评析38-41
- 四、受益人是否须有保险利益41-48
- (一)受益人须具有保险利益之成文法、判例及学说42-45
- (二)评析45-46
- (三) 结论46-48
- 第四章 保险受益人之分类48-58
- 一、人身保险受益人和财产保险受益人48-49
- 二、指定受益人与法定受益人49
- 三、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变更受益人49-51
- 四、单数受益人和复数受益人51
- 五、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51-52
- 六、第一受益人与第三受益人52-54
- 七、名义受益人与实质受益人54-58
- 下编 保险受益人生成论58-116
- 第五章 保险受益人生成途径之一——指定58-103
- 一、受益人之指定59-92
- (一) 受益人指定之意义及性质59-60
- (二) 受益人指定之主体60-69
- (三) 受益人指定之理论根据69-82
- (四) 受益人指定之方式、方法、形式及效力82-92
- 二、受益人指定之变更——重新指定92-103
- (一) 受益人变更——重新指定之意义及性质93
- (二) 受益人变更——重新指定之主体93-94
- (三) 受益人变更——重新指定之原因94-95
- (四) 受益人变更之方式、程序及效力95-103
- 第六章 保险受益人生成途径之二——法定103-116
- 一、推定是否为受益人生成之途径103-107
- (一) 推定受益人之立法例103-104
- (二) 推定受益人之学说104-105
- (三) 评析及结论———定不应为保险受益人生成之途径105-107
- 二、受益人法定之立法考察107-116
- (一) 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108-110
- (二) 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110-114
- (三) 债权人等为法定受益人114-116
- 结论116-120
- 参考文献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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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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