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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问题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0 06:11

  本文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问题之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国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热络,已成为金融市场最闪亮的交易标的。然金融衍生工具虽具有避险及价格发现的功能,但其具高度的财务杠杆作用,加上国际市场间存有高度的相关性(Correlation)及共变性(Covariance),对其认识不足、应用不当或监理不力,都将威胁到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市场而言,仍属新的投资工具,而且仍持续推陈出新,变化越来越多,价格与盈亏的计算也渐复杂。当然金融衍生工具对法律规范而言,更是一个新的领域,法律风险也相对高。加上如信用及气象金融衍生工具等新商品的推出,更模糊了金融衍生工具与保险的界限,而引发诸如此等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受保险法规范之争议。据统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所发生的亏损,多半源自于法律缺陷或不完善。惟我国法律实务工作者及学者对此领域的研究尚属有限,究其原因,一方面系囿于财务金融专业知识的深奥,另一方面乃因市场实务经验欠缺,以致于对金融衍生工具内容及交易流程无法深入了解,自难有精辟之分析与独到之见解。 本研究以金融衍生工具之定义起始,探讨金融衍生工具的变化与发展,并藉由法律功能分析,归纳出金融衍生工具之风险性。再以法律经济分析观点说明对其监理的必要性及特殊性,并建构合理有效之监理原则。另本文也将从国外监理架构模式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之规范,分析金融监理一元化是否适于我国实行,并尝试建构我国应有之法规范,以利与国际市场接轨;并将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及其它国家相关规定,说明信息提供者应有的法律责任。再者,本文亦将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法律上定性、交易契约之性质及特色等面向逐步阐述,并深入研究ISDA主协议(Master Agreement)条款,并就国际上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争议的诉讼案例,整理、评析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及抗辩,以勾勒出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风险所在。此外,本文将探讨金融衍生工具课税范围及有关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冲突之税法适用顺序,盼从复杂之交易结构中,套用多如牛毛之课税规定,以求得公平合理之税负。最后并将前揭研究结果综合整理,并提出具体建议作法。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12.28
【目录】:
  • 论文提要4-5
  • Abstract5-13
  • 第一章 绪论13-27
  • 一、研究缘起13-16
  • 二、研究目的16
  • 三、研究方法及范围16-18
  • 四、研究内容及相关文献叙述18-24
  • 五、预期完成之工作及具体成果24-27
  • 第二章 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经济分析27-47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意义27-28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再衍生28-38
  • 一、金融衍生工具之再衍生(Exotic Derivatives)28-31
  • 二、结构型债券(Structured Notes)的多样组合31-32
  • 三、保本型商品(Principal Guarantee Product)的崛起32
  • 四、金融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及信用金融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的发展32-34
  • 五、气候衍生性商品(Weather Derivatives)的兴起34-35
  • 六、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业的新应用35-36
  • 七、金融衍生工具之发展趋势36-38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功能性分析38-42
  • 一、法律功能性分析的建构38-41
  • 二、法律功能性分析的步骤41-42
  • 第四节 金融衍生工具监理之法律经济分析42-47
  • 一、信息不对称42-43
  • 二、逆选择与道德风险43
  • 三、监理的规模效应43
  • 四、外部性43-44
  • 五、福利损失44-45
  • 六、寇斯定理45-46
  • 七、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殊性46-47
  • 第三章 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风险与法律效力抗辩47-67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47-50
  • 第二节 「卡萨布兰加典范」(CASABLANCA PARADIGM)50-51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争议攻防之法律主张51-63
  • 一、管辖权不明51-54
  • 二、契约当事人越权与欠缺授权54-55
  • 三、商品适当性(suitability)55-56
  • 四、诈欺、虚伪陈述或未尽风险告知义务56-57
  • 五、违反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57-58
  • 六、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监理机关之行政措施58-59
  • 七、赌博行为59-61
  • 八、信用支持物之可执行性61
  • 九、双边净额结算之效力61-62
  • 十、多边净额结算之效力62-63
  • 第四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创新工程63-67
  • 一、法律工程之架构63-64
  • 二、法律创新工程分析64-67
  • 第四章 金融衍生工具之监管结构与模式67-93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监理之冲击67
  • 第二节 金融监理一元化之国际实践67-68
  • 第三节 单一监理机关之监理模式68-74
  • 一、金融监理一元化之改革方向68-69
  • 二、英国金融监理模式69-74
  • 第四节 多个监理机关之并存监理模式74-76
  • 第五节 支持监理一元化之正反意见76-81
  • 一、赞成说主张77-78
  • 二、反对说主张78-81
  • 第六节 台湾地区金融监理一元化模式之启发81-85
  • 一、主要特色81-82
  • 二、运作成效之检讨82-85
  • 第七节 我国整合为单一监理机关之思辩85-93
  • 一、我国金融监理变革历程85-88
  • 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理体系88-89
  •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89-91
  • 四、法规整合是终极目标91-93
  •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制度之问题93-119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之潜在问题93-94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之原则94-96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于财务报表上披露之争议96-103
  • 一、金融衍生工具表外处理的原因97
  • 二、金融衍生工具表内处理之可能性97-99
  • 三、金融衍生工具表内化处理之争议99-103
  • 第四节 信息披露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人之保护103-108
  • 一、「说明义务」之必要性103
  • 二、「说明义务」之法律基础103-104
  • 三、日本立法例104-106
  • 四、美国立法例106-108
  • 第五节 台湾地S@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规定之评析108-115
  • 一、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信息披露规定108-110
  • 二、公开发行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信息披露规定110
  • 三、保障投资人之信息披露规定110-112
  • 四、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之规定112-115
  • 第六节 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规定之评析115-119
  • 一、对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之规定115-117
  • 二、我国信息披露规范之UO题117-119
  • 第六章 金融衍生工具主协议之法律框架119-168
  • 第一节 ISDA主协议风险预防功能119-120
  • 一、预防法律未规范或规范不明之风险119
  • 二、预防契约疏漏之风险119-120
  • 三、预防当事人真意不明之风险120
  • 四、其它风险预防120
  • 第二节 ISDA主协议法律性质之争议120-122
  • 第三节 金融衍生交易合同与保险合同122-125
  • 一、金融衍生交易合同与保险合同之异同122-123
  • 二、衍生交易合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之风险123-125
  • 第四节 ISDA合同架构125-126
  • 第五节 ISDA主协议之主要r-媝条款126-145
  • 一、解释条款(Interpretation)126-127
  • 二、净额结算(Netting of Payments)127
  • 三、税捐规定(Deduction or Withholding for Tax)127-128
  • 四、终止协议事由128-129
  • 五、违约事由(Event of Default)129-133
  • 六、终止事由133-134
  • 七、提前终止(Early Termination;Close-Out Netting)134-139
  • 八、转让139
  • 九、约定货币(Contractual Currency)139-140
  • 十、准据法及管辖权(Governing Law and Jurisdiction)140-145
  • 第六节 附件(SCHEDULE)之法律上功能145-147
  • 第七节 交易确认书(CONFIRMATION)之法律上功能147-148
  • 第八节 净额结算制度之法律问题148-151
  • 一、净额结算之定义及功能149
  • 二、ISDA主协议之净额结算条款149-151
  • 第九节 抵销之法律问题151-157
  • 一、ISDA主协议中之抵销152-153
  • 二、ISDA净额结算与抵销在中国法之效力153-157
  • 第十节 信用支持安排之法律问题157-168
  • 一、信用支持安排之法律性质157-158
  • 二、ISDA信用支持文件158-159
  • 三、信用支持文件之法律架构159-160
  • 四、信用支持文件之基本条款160-161
  • 五、信用支持文件之主要内容161
  • 六、主要信用支持安排之比较161-162
  • 七、信用支持文件之新发展162
  • 八、ISDA信用支持安排在中国法上的效力162-168
  • 第七章 金融衍生工具之课税规则168-196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租税特性168-171
  • 一、合同类型不易归类168-169
  • 二、跨国交易涉及重复课税169
  • 三、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的差异169-170
  • 四、交易所或店头交易的差异170
  • 五、市场参与者的差异170
  • 六、避险或投机的差异170-171
  • 第二节 衍生性金融工具所衍生之课税问题171-172
  • 一、所得性质之归类171
  • 二、课税时点及金额之认定171
  • 三、跨国交易之课税问题171-172
  • 四、创新金融工具对税制之挑战172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商品做为租税规划工具之模式172-174
  • 一、经济上目的相近的交易有不同的课税标准或适用不同税率173
  • 二、租税规划所生之节税效果大于规划所生之成本173
  • 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相对人愿意配合173-174
  • 第四节 可行之租税政策选择(TAX POLICY OPTIONS)174-177
  • 一、课税制度与财务会计处理原则一致174-175
  • 二、拆分法(bifurcation)175
  • 三、合一法(integration)175
  • 四、按市价结算法(Mark-to-Market Systems)175
  • 五、防弊措施(Anti-abuse Measures)175-176
  • 六、OECD所持之立场176
  • 七、事先预定损益认列时点法(Stated-Term Approach)176-177
  • 八、零税率法(Zero Tax Rate)177
  • 第五节 主要国家(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课税之规定177-182
  • 一、期货课税177-179
  • 二、期权课税179-181
  • 三、利率互换交易课税181-182
  • 第六节 台湾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课税规定与问题182-189
  • 一、台湾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课税规定182-184
  • 二、目前台湾地区金融衍生工具课税制度之争议暨挑战184-187
  • 三、对台湾地区金融衍生工具课税制度之建议187-189
  • 第七节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收政策与问题189-196
  • 一、现行相关税收政策189-191
  •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现行税制的问题191-192
  •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建议192-196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196-215
  • 第一节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之发展196-200
  • 一、场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196-198
  • 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198-200
  •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政策指标200
  • 第二节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上之问题200-207
  • 一、经济面201-203
  • 二、法律面203-207
  • 第三节 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制之建议207-215
  • 一、金融衍生工具立法原则的反思207-208
  • 二、a杉铀賯W 枦墢{慕訋虃加_7W 枦金融v憷砗献,

    本文编号:3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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