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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美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的对比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1 17:21

  本文关键词:中国与美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的对比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新一轮互联网金融改革已经拉开序幕。2016年1月,随着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暂停P2P借贷平台的注册以及新三板推出新的针对类金融企业包括从事P2P网贷类的公司暂停新三板挂牌的禁令,并且禁令包含不得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挂牌,意味着新三板全面暂停了P2P公司的上市之路,P2P在国内的发展也从之前的热火朝天走向了逐渐冷却。就在这种状态下,投资人和融资人的注意力也更多的开始关注于众筹的另外一个领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属于互联网众筹行业新兴起的融资方式,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向大众投资人推介项目,同时约定以股权的取得作为大众投资人的回报进行资金募集的融资行为。自其2011年在美国诞生以来,这种新型融资模式迅速在全球复制开来。中国股权众筹发展速度近两年来迅速跟上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发展脚步,这其中一方面得益于中国互联网行业整理技术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中国整个投融资大市场的迫切需求所驱使而使然。但与美国有着《JOBS法案》不同的是,我国相关的监管立法却还处于探索和讨论阶段,这势必会给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确定性,行业的公司和投融资者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为此,本文将从股权众筹的概念出发,研究其特征和法律属性,同时结合目前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美国相关的立法实践,来探究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议。本文对股权众筹的问题研究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概念,模式,特征入手,对股权众筹进行了介绍。该部分先从众筹的概念和分类,介绍了除股权众筹外其他三类的众筹模式,以厘清股权众筹与其他众筹模式的区别;继而引入股权众筹的概念、模式等基本内容的概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全球以及中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情况,较深入研究了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继而说明了该行业发展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问题。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内关于股权众筹方面的立法和监管动态;其次着重介绍了目前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有关股权众筹的最新立法,其中重点介绍了美国JOBS法案和SEC监管细则的内容,试图从其中找出可以适用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先进制度设计方案。第五部分结合前文的对比分析,总结目前国内股权众筹行业监管亟需建立的制度内容。包括实行股权众筹豁免,健全符合股权众筹特征的合格投资人制度,以及引入领投人职业化制度等。
【关键词】:股权众筹 JOBS法案 法律监管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71.2;D922.287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2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10
  • 三、文献综述10-11
  • 四、主要研究方法11
  • 五、论文结构11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1-12
  • 第一章 股权众筹概述12-21
  • 第一节 众筹的概述12-16
  • 一、众筹的含义12
  • 二、众筹的起源12-13
  • 三、众筹的种类及其法律属性13-15
  • 四、众筹的特征15-16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概要16-21
  • 一、股权众筹的含义16-17
  • 二、股权众筹的三种融资模式17-18
  • 三、股权众筹的特征18-19
  • 四、股权众筹的意义19-21
  • 第二章 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法律风险分析21-28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21-26
  • 一、美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21
  • 二、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21-24
  • 三、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问题24-26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6-28
  • 一、“擅自发行股票”的风险26
  • 二、“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26-27
  • 三、“非法集资”的风险27-28
  • 第三章 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现状28-36
  • 第一节 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和立法动态简述28-29
  • 第二节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9-36
  • 一、公开宣传禁令限制了私募股权众筹发展29-30
  • 二、合法性审核的要求超出了股权众筹平台的能力范围30-31
  • 三、防范欺诈的定义扩大了股权众筹平台的责任31
  • 四、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无可操作性,无法防范风险31-32
  • 五、未细化的禁止行为的规定过多限制了股权众筹良性发展32-33
  • 六、融资者尽职履责义务条款没有保证33-34
  • 七、股东人数限制有违反《公司法》之嫌34-35
  • 八、合格投资者门槛过高35
  • 九、备案文件需完善35-36
  • 第四章 美国股权众筹的立法情况36-46
  • 第一节 关于美国股权众筹的立法发展36
  • 第二节 美国《乔布斯法案》主要内容36-39
  • 一、豁免制度37
  • 二、融资限额规定37
  • 三、投资限额规定37-38
  • 四、转售限制规定38-39
  • 第三节 美国股权众筹对发行主体的监管要求39-41
  • 一、发行人的禁入限制39
  • 二、发行人公开宣传行为的界定39
  • 三、发行披露与持续披露39-41
  • 第四节 美国对众筹中介机构的监管要求41-44
  • 一、中介机构监管要求42-43
  • 二、融资门户的专门要求43-44
  • 第五节 美国众筹立法特点和监管重点44-46
  • 一、立法特点44-45
  • 二、监管重点及不足45-46
  • 第五章 对于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政策建议46-49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人数限制豁免46
  • 第二节 建立分级式的合格投资人制度46-47
  • 第三节 领投人专业化制度47
  • 第四节 建立适度的信息披露制度47-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4-55
  • 后记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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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德军;王云龙;焦中华;;关于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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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友苏;郑,

本文编号:32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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