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2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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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自产生以来发展迅速,已成为各国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投资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自成立以来,如何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问题就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我国2000发生的基金黑幕、2003美国基金丑闻等等事件,促使着理论界、实践界进行着深入的反思。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无一不和利益冲突有关,利益的不一致性是这些事件产生的根源,而法律是解决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工具。因此,研究基金各方当事人利益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探讨如何针对基金利益冲突的特点设计有效的法律制度,防范不正当的利益冲突行为,为基金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框架,既是十分值得研究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很好的实践性问题。本文即是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专题研究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和法律规制。 本文共有八个部分,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引言。阐述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对证券投资基金研究的情况,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问题。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问题分析。由于各国发展历史、法制环境等方面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的名称、概念、组织模式、运作方式等各方面也有差别,从形式上看,证券投资基金普遍具有集合投资方式、专业管理人管理和以证券投资为主要业务等特征。以科斯所创立的交易费用和企业理论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间性组织”的制度安排形式,是一种通过企业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机制相互渗透而形成的规制结构,是市场主体之间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以合作为目的的相对稳定的契约安排。而依托于衡平法的信托制度经过长期发展,以其财产“集束”、“标准合同条款”提供等独特功能,适应了“中间性组织”的制度结构需要,在资本市场和财产管理中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依托。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当事人主要有三方,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因采取公司型基金形式和信托型基金形式的不同有所差别,而各国对信托型基金的结构设计又有差异。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分析。本章对基金利益冲突的概念、特征、主体、产生原因和主要表现形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制度经济学认为,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是个人行为的基本动机,在众多目标发生冲突时,个人会本能地根据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作出最优选择。利益冲突又是英美衡平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与信托法律制度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基金法律关系中,个人利益的存在可能使当事人处在相冲突的地位,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其中最主要的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利益冲突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利益冲突的主体是利益关联人,一般以是否存在“控制”因素或“重大影响”作为判断的标准。在基金法律关系中,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关联自然人之间通过信托、持有、代理、雇佣等法律关系直接间接的发生关联,这些关联关系使利益冲突成为可能,也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对关联方的界定是一个比较复杂和困难的工作,反映了各国法律对基金利益冲突规制的广度和深度。我国法律法规对关联人的界定尚不十分明确,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利益冲突为何产生?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产生提供了比较有力的理论解释:委托-代理问题是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基金合同“长期契约”和“不完备合同”的性质是利益冲突产生的必要条件;而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离为利益冲突提供了充分条件。基金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形态十分丰富,可以分为三大类:1、在利益关系主体之间转移剩余收入而产生的利益冲突;2、基金管理人创造收入的激励不足而产生的利益冲突;3、基金管理人降低剩余收入的质量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章,基金利益冲突法律规制的理论分析。本章以法律经济学等方法对基金利益冲突法律规制进行了理论分析,重点是信赖义务的确立与基金利益冲突的规制。科斯定理为我们明确了法律规制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路径,根据科斯定理,对利益冲突法律规制的意义在于如何寻找交易费用最小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可以替代帕雷托效率作为衡量利益冲突规制方式优劣的标准,波斯纳定理、外部性与外部成本收益内部化、博弈分析模型、“路径依赖”理论等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信赖义务发源于衡平法,强调受益人的利益至上性,对利益冲突的解决具有较大的作用。信赖义务在衡平法的土壤中发展了丰富的内容,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大类,作为现代商事信托的基金法律制度对传统的信赖义务要求既有继承又有突破。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中并无信赖义务的概念,最能与信赖义务相对应的是诚信原则,由于近代民法阶段致力于包罗万象的法典的制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剥夺,诚信原则没有发展出类似信赖义务的丰富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在信托法、基金法中逐步引进了信赖义务概念。我国没有衡平法和判例法传统,缺少受托人信赖义务的法理基础、制度架构以及规则体系,失去衡平法支持的信托业和基金业的存在不少问题,当务之急是借鉴英美国家已经普遍采用的忠实义务和谨慎投资人标准,尽快出台相关的受托人信赖义务的行为标准,真正地建立起令人信赖的基金管理体制。 第四章,基金治理结构安排与利益冲突的规制。本章具体分析了基金内部治理模式的机制安排对利益冲突的规制作用。基金治理结构安排就是要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对基金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激励和约束,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范利益的背离。以基金治理结构规制利益冲突的优点在于外部性内部化,使当事人能在内部博弈中达到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既减少管制成本,有可避免第三方干涉可能产生的错误。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对规制有较大的影响,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退出权对遏制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具有很好的作用。基金托管制度是基金的一种独具特色的制度安排,通过托管人的监督和制衡,可以有效抑制利益冲突风险的发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一集体行动的机制更符合信托法理,然而成本高昂造成“理性冷漠”、“搭便车”心理以及“用脚投票”对“用手投票”的替代作用使其并未成为利益冲突规制的主要手段。公司型基金设有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尽管信托型基金的传统结构中不存在董事会,但许多国家也在试图移植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做法强化制衡和监督。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等规制方式有其各自的优点,但也有缺陷,需要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基金利益冲突的外部规制-国家干预。本章主要分析了基金利益冲突的外部规制的几种方式。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典型的强代理与弱委托的关系,用国家这一“有形之手”减少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利益冲突行为进行必要干预是十分必要的,基金治理结构安排也需要外部强制力的支持。禁止利益冲突是消除利益冲突影响的最简单方式,也是最严厉的措施,但法律不可能禁止一切利益冲突的发生。各国法律并不禁止一切利益冲突,但对一些利害冲突较大,总体上看危害大于利益的利益冲突给予绝对禁止,更多的是将利益冲突的法律禁止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法律禁止为一般原则,行政豁免为特例。由于利益冲突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证券市场的多变特征,对基金管理人履行信赖义务的行为可观察、可衡量的需要催生了内部控制的程序性监管,内部控制的程序性监管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一套防止和解决基金利益冲突问题的程序,并监督其履行。政府监管机制有很多弊端,对金融市场放松政府管制的呼声渐涨,强化自律监管,将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成为近年来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新的发展方向。我国具有“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行政管制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自律监管薄弱,作用难以发挥,应当进行制度上的完善和体制方面的改革。强制信息披露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政府通过法律强行要求基金管理层披露可能产生利害冲突交易的信息,投资人可以由此判断管理层是否有违反信赖义务的行为。与美国等发达市场国家相比,我国基金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需要加以强化。司法救济对利益冲突的侵害行为也有很强的威慑力,我国尚未出现由于基金利益冲突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例,美国的民事诉讼机制比较发达,诉讼案例较多,美国SEC的证据支持、“法院之友”以及替代诉讼等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为我国完善基金诉讼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六章,基金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分析及其法律规制。本章主要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典型利益冲突表现进行分析,加强对基金利益冲突及其规制的理解和认识。包括:公平对待产生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交易、基金投资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基金管理人代理投票权的利益冲突、报酬费用的利益冲突、个人交易的利益冲突等方面。 结论。本章对全文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做了总结。 本文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创新研究: 1、以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和企业理论对基金“中间性组织”的组织形态以及信托的制度性功能进行探讨。 2、以委托-代理、“长期契约”和“不完备合同”、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等理论对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产生进行解释,并分析了基金利益冲突的概念、特征主体、表现形式等要素。 3、结合法律经济学理论对利益冲突法律规制的目标、途径、方式方法等问题进行分析,详细探讨了信赖义务对利益冲突的规制功能和作用。 4、具体分析了基金利益冲突的各类规制方法以及它们的优缺点,并对我国基金行业如何完善利益冲突规制提出了见解。 5、紧密结合基金行业出现的利益冲突实例,力求从理论结合实践角度深入分析利益冲突规制的安排。 但是,囿于作者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及实践经验,本文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掌握需进一步加强,文中一些问题还可以做更为深入的分析研究;还可以做更多资料积累,实证分析内容值得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利益冲突 法律规制 关联关系 委托-代理 信赖义务 治理结构 国家干预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2.28
【目录】:
- 摘要4-10
- Abstract10-23
- 引言23-28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23-24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24-25
- 三、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25-26
-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26-28
-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问题分析28-40
-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28-31
-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和特征28-29
-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29-31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和法律性质分析31-37
- 一、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31-34
-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性质34-37
-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基本法律关系37-40
- 一、公司型基金的基本法律关系37-38
- 二、信托型基金的基本法律关系38-39
- 三、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其他法律关系39-40
- 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分析40-55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概念和特征40-42
- 一、利益和利益冲突40
- 二、基金利益冲突40-41
- 三、基金中的主要利益冲突41-42
- 第二节 基金利益冲突主体分析42-48
- 一、会计准则和公司法对关联方的认定42-44
- 二、基金中的关联关系44-46
- 三、我国法律法规对基金关联人的规定及相关建议46-48
- 第三节 利益冲突产生的理论分析48-52
- 一、委托——代理问题是基金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48-50
- 二、基金合同“长期契约”和“不完备合同”的性质是利益冲突产生的必要条件50-51
- 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离为利益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充分条件51-52
- 第四节 基金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概述52-55
- 一、利益关系主体之间转移剩余收入而产生的利益冲突52-53
- 二、基金管理人创造收入的激励不足而产生的利益冲突53-54
- 三、基金管理人降低剩余收入的质量而产生的利益冲突54-55
- 第三章 基金利益冲突法律规制的理论分析55-74
- 第一节 利益冲突规制的法律经济学分析55-58
- 一、利益冲突规制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科斯定理55
- 二、利益冲突规制的衡量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55-56
- 三、利益冲突规制的主要分析方法56-58
- 第二节 信赖义务与基金利益冲突规制58-63
- 一、受托人的信赖义务58-59
- 二、信赖义务对利益冲突的规制功能59-60
- 三、各国基金法律对基金信赖义务的确立60-61
- 四、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要件分析61-63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63-66
- 一、传统信托中的忠实义务63-64
- 二、忠实义务的发展64-65
- 三、忠实义务与利益冲突规制65-66
- 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66-71
- 一、注意义务的产生和发展66-68
- 二、投资组合理论与现代谨慎投资者规则68-70
- 三、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与利益冲突规制70-71
- 第五节 我国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71-74
- 一、大陆法系信赖义务规则的缺失71-72
- 二、我国信托法中的信赖义务72-73
-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的信赖义务及完善建议73-74
- 第四章 基金治理结构安排与利益冲突的规制74-90
- 第一节 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与利益冲突规制74-76
- 一、基金法律组织形式与利益冲突规制74-75
- 二、基金运作方式与利益冲突规制75-76
-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角色与利益冲突规制76-80
- 一、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76-77
- 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77
- 三、基金托管人的监督77-78
- 四、托管人监督的问题及改进建议78-80
- 第三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与利益冲突的规制80-83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地位80-81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81-82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的法定数和投票权82-83
-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功能障碍83
- 第四节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与利益冲突规制83-90
- 一、董事会的职能及董事的责任83-84
-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的发展84-86
- 三、其他国家对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86-87
- 四、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87-90
- 第五章 基金利益冲突的外部规制——国家干预90-103
- 第一节 国家干预理论与利益冲突监管90-93
- 一、国家干预理论与经济法90-91
- 二、对基金利益冲突外部干预的必要性91-92
- 三、国家干预的缺陷分析与“混合的市场经济体制”92-93
- 第二节 基金利益冲突的行政管制93-96
- 一、禁止从事利益冲突行为93-94
- 二、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程序性监管94-95
- 三、半行政性的自律监管方式95-96
- 四、对我国基金利益冲突行政管制改革的建议96
- 第三节 强制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规制96-99
- 一、强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缺陷分析96-97
- 二、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97-98
- 三、我国基金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98-99
- 第四节 基金的民事诉讼机制与利益冲突侵害的救济99-103
- 一、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对民事诉讼的影响99-100
- 二、司法救济手段的问题100
- 三、美国对基金民事诉讼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100-103
- 第六章 基金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分析及其法律规制103-129
- 第一节 不公平对待投资人的利益冲突103-107
- 一、择时交易103-106
- 二、不公平收费106-107
- 第二节 利益冲突交易107-113
- 一、本人交易108-109
- 二、共同交易109-110
- 三、代理交易110-112
- 四、美国法律对利益冲突交易规制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112-113
- 第三节 基金投资中的利益冲突行为113-119
- 一、放大投资金额的以小博大行为113-114
- 二、从事高风险的不当投资114-116
- 三、牺牲基金流动性的行为116-119
- 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代理投票权的利益冲突119-121
- 一、基金管理人代理投票权利益冲突的表现119-120
- 二、美国对基金管理人代理投票权监管的实践及借鉴意义120-121
- 第五节 报酬费用的利益冲突121-125
- 一、基金管理费121-123
- 二、业绩报酬123-124
- 三、“软美元”问题124-125
- 第六节 个人交易利益冲突125-129
- 一、内部人的忠实义务125-126
- 二、美国法律对个人利益交易行为的规制126-128
- 三、我国个人利益交易行为规制分析和相关建议128-129
- 结论129-130
- 参考文献130-139
【引证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闾梓睿;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1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王昊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输送行为规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赵中志;私募基金投资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D];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
3 刘艳玲;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2011年
4 张月萍;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1年
5 孟庆栋;基金内部人抢先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6 崔元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7 王传娇;违法运用资金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之比较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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