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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0 20:32
  目前,保险业中广泛应用的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因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以格式化合同缔约,可以节约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因保险合同往往已先由保险人拟定完毕,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约定的基础条款均由大量格式条款予以约定,对于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不接受走开,其没有选择变更条款内容的可能。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引入诸多免责条款,以免除或限制自身的责任,对某些可能发生的风险人为的作出不合理的分配,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为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实现自由体制下的合同自由及契约正义,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加以规范和作出公平的解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该部分主要阐释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性质、主体与对象、范围、履行方式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认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最大诚信原则及附和契约的客观要求,当属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应于缔约之时主动将免责、限责及特别约定条款以提示性文件等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

【文章来源】: 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一) 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
    (二) 说明义务的性质
    (三) 说明主体与对象
    (四) 说明义务的范围
    (五) 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六) 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一) 无效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二) 格式化免责条款及其生效前提
三、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解释
    (一)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
    (二)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原则
    (三)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思考 [J]. 杨茂.  现代法学. 2012(02)
[2]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理解和适用 [J]. 龚贻生,朱铭来,吕岩.  保险研究. 2011(09)
[3]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兼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 [J]. 周清林.  现代法学. 2011(04)
[4]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合理提示义务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J]. 施杨,朱瑞.  人民司法. 2010(18)
[5]论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J]. 王宏军.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2004(06)
[6]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J]. 季钰.  保险研究. 2003(03)
[7]定式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 [J]. 苏号朋.  比较法研究. 1998(02)



本文编号:353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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