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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2 00:04
  基于社会老龄化的现实需求和老年人权利意识的内在驱动,社会大众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讨论日益热烈,目前我国现存的监护制度没有将"老年人"单独作为监护对象设立监护制度。本文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具体分析传统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价值和弊端,并与《民法总则》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有关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进展和趋势。 

【文章来源】:理论观察. 2019,(0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原因
    (一)老龄化的社会现状
    (二)失能、失智老人权益维护问题频发
二、《民法通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
三、《民法总则》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一)《民法总则》的创新之处
        1. 监护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2. 新增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
        3. 明确规定意定监护制度
        4. 进一步细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二)《民法总则》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
        1. 缺乏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规定,没有明确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关系
        2. 监护制度未与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脱钩,容易导致被宣告者权益受损
        3. 对于老年人监护制度没有进行等级区分
四、结语



本文编号:307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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