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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2 02:27
  2015年3月15日,在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使得设区的市正式成为我国立法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层级,相应的我国拥有立法权限的主体从原有的49个城市扩大到全国284个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翻了几番。这是国家权力在纵向层面配置的进一步发展,既是回应地方经济迅猛发展的立法需求,也是推动深化改革,完善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立法权限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核心,也是设区的市立法的根基,虽然我国修订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进行了三大限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但这种“列举式”的条文必然存在着明晰性与模糊性的问题,加之语言文字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其具体的内涵与外延仍有待明确。。同时,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后,省级与设区的市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便日益凸显,要想调动设区的市的地方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省级与设区的市之间的协调统一,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就需要正确的运用行政辅助原则。地方立法主体的大规模扩容利弊相当,《立法法》就成为界定地方立法权限的根本依据,其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 

【文章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设区市的立法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一、关键概念的界定
        (一) 立法权与立法权限
        (二) 地方立法权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正当性
        (一) 地方立法权的宪治理论基础
        (二) 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现实依据
        (三) 满足立法需求:地方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发挥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面临的挑战
        (一) 权限能力来源上的缺失
        (二) 立法审批程序的虚置
        (三) 地方保护主义与区域壁垒的强化
        (四) 立法监督的缺失
    四、设区的市立法权范围的限定
        (一) 《立法法》修订过程中立法权限范围的变化
        (二) 有关规定的学理解释
第二章 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实证考察——以江苏省为样本的分析
    一、原“较大市”立法量化分析
    二、立法需求与权限范围的关联度
    三、已有法规超范围的出路
        (一) 限权与放权
        (二) 省、设区市之间立法权限重叠问题
        (三) 行政辅助理论及其可行性
第三章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具体分析
    一、三大范围的明晰性与模糊性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范围界定
        (一) 三大范围的重叠交叉
        (二) “城乡建设与管理”范围的综合界定
    三、超范围立法的审查机制
        (一) 法律保留原则
        (二) 法律优先原则
        (三) 事后的法律监督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四) 中国特色的立法监督制度: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7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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