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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债权让与规定中债务人的承诺——兼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的取舍

发布时间:2021-03-18 16:07
  《日本民法典》对债权让与通知前债务人主动承诺债权让与的效力做出了规定,包括"保留异议的承诺"和"未保留异议的承诺"两种情形。就前者而言,其与让与通知完全一样,既能使得债权让与的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又能保证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原本能够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就后者而言,除了使得债权让与之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之外,债务人将失去抗辩权,受让人可以安心地受让该债权。实际上,保留异议的承诺之效力可以被让与通知的效力所吸收。未保留异议的承诺违背了债权让与中需要维持债之关系同一性的基本法理,并不可取。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已经对债权让与通知做出了规定,《日本民法典》就债权让与中规定的债务人承诺不宜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所仿效。 

【文章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0(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日本债权让与规定中债务人承诺的类型及其效力
三、日本债权让与规定中债务人承诺的适用及其限制
四、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对债务人承诺规定的取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从(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切入[J]. 潘运华.  法学. 2018(05)
[2]债权转让通知研究[J]. 刘浩.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3]论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放弃抗辩权条款之效力[J]. 申建平.  比较法研究. 2011(04)
[4]论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J]. 韩海光,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2003(06)
[5]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J]. 刘燕.  政法论坛. 2003(02)

博士论文
[1]债权让与制度研究[D]. 王勤劳.西南政法大学 2012

硕士论文
[1]日本债权让与制度研究[D]. 董文文.山东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08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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