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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确立及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4-06-16 08:27
  本文试图在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指出设置该罪的积极现实意义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运用中外刑法有关犯罪本质的研究成果,指出该罪的本质特征和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明确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监督权,扰乱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监督活动。为此,否定该罪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学说和观点。既然该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监督权,公务员就有义务如实向有关机关报告自己的财产,这就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申报制度,严格明确谁是财产申报的义务主体,财产申报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等。然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不可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置法,无法提供特定义务。这就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上分析,提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理想模式,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结构和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针对性和打击力度,更好的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行立法概述
    (一) 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本质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及其问题
    (一) 对证明责任的基本界定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及其适用
    (三) 存在的问题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缺陷之克服
    (二)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三) 制定财产申报法,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9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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