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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质权利转让的规则反思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4-11 12:10
  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民法上财产权利类型的大量增加,进入交易和融资市场的权利也被纳入广义上的民法“物”的范畴,“权利质权”概念在我国《担保法》中的出现,即立法对无形财产担保价值的认可。《物权法》将权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却未充分考虑其客体的特殊性及公示制度的特点,相关法律和准用规则过于粗浅,研究物权法的学者将大部分精力投入传统物权理论上,忽略了权利质权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的现状,在设质权利的转让规则上表尤为明显。根据《物权法》第226至228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股权和基金份额、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出质人不得转让设质权利。但由于限制转让规定的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法院对设质后转让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在类案中的判决观点不一。在同属担保物权的抵押物转让规则方面,学者们经过理论和实证分析认为不应当限制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确立追及效力是实现转让后不动产抵押权的最佳途径。权利质权虽然被规权定在质权一章,但其中以登记为设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与不动产的公示制度高度契合,在转让规则上可统筹处理。同时,权利质权客体流转方式上的特殊性又将给质权追及效力的实现带来一些阻碍,应区分不同类型设质权...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设质权利转让的典型案例
    (二)设质权利转让类案司法现状评析
    (三)设质权利转让规则的立法缺陷
    (四)设质权利限制转让的模式检讨
二、基于公示制度的设质权利转让规则确立
    (一)设质权利研究范围的限定
    (二)公示制度是构建转让规则的前提
    (三)权利质权设立公示制度的分析
    (四)设质权利与抵押物转让规则应当统合
三、设质权利转让与权利质权实现之平衡
    (一)物上代位主义的理论驳议
    (二)双重主义的合理性质疑
    (三)权利质权追及效力的确立
四、权利质权追及主义下的相关制度完善
    (一)权利质权追及效力实现的阻碍
    (二)应收账款多重处分的处理
    (三)股权转让变动模式的厘清
    (四)著作权质押登记制度的调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1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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