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立法探究
发布时间:2021-04-22 15:5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日益加强,而近年来不断有公共设施致害的侵权案件发生。对于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设想把它纳入国家赔偿给予保护的,也有遵循现有思路通过民事赔偿给予保护的。即使通过国家赔偿予以保护的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主张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遵循国家赔偿程序进行救济。就国家赔偿法的历史来看能否承担这个责任值得深思。国家赔偿法从其出现至今不过百余年的历史,而有关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更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甚至法治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也没有统一的做法。本文试图从历史和现实出发来探究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框架结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为本文的出发点这两个案件及法院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现有制度下我们解决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思路。从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反思这种思路的不足,从而思考需要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第二部分主要是写公共设施的性质。首先,介绍了公共设施的概念,对于公共设施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理解,本文也列举了一些观点和看法。再次,主要是强调了为...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两个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 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损害赔偿案件
(二) 田宇诉五峰土家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三) 对两个案件的思考
二、公共设施的性质
(一) 公共设施的概念
(二) 理解公共设施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 相关概念的比较
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背后折射出的关系
(一) 公共设施的所有者与管理维护者之间的关系
(二) 管理者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
四、我国现行将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民事赔偿制度的欠缺
(一) 从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的角度看
(二) 从我国民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
五、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发展趋势的影响
(一) 行政执政理念的转变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发展趋势的 影响
(二) 行政不作为责任的出现和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理论 依据学说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发展趋势的影响
(三) 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是一般发展趋势
六、国家承担责任的主体地位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
(一) 国家承担责任的主体地位
(二) 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
七、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在适用上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 如何区别公共设施赔偿的国家责任和公用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二) 关于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害的免责事由问题
(三) 关于未设置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四) 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所要采取的归责原则问题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规则——对国家赔偿法相关立法说明的考察[J]. 吴东镐. 东疆学刊. 2006(04)
[2]公共设施致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J]. 吴淑霞.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3)
[3]从“公路百慕大”案谈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的赔偿责任[J]. 姚天冲,逄竹林,赵维众. 社会科学战线. 2006(04)
[4]中日国家赔偿范围的比较研究[J]. 骆元卡.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 2005(02)
[5]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J]. 马怀德,喻文光. 法学研究. 2000(02)
[6]道路管理瑕疵的赔偿责任——大风吹断路旁护路树砸死行人案评释[J]. 梁慧星. 法学研究. 1991(05)
本文编号:3154044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两个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 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损害赔偿案件
(二) 田宇诉五峰土家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三) 对两个案件的思考
二、公共设施的性质
(一) 公共设施的概念
(二) 理解公共设施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 相关概念的比较
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背后折射出的关系
(一) 公共设施的所有者与管理维护者之间的关系
(二) 管理者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
四、我国现行将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民事赔偿制度的欠缺
(一) 从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的角度看
(二) 从我国民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
五、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发展趋势的影响
(一) 行政执政理念的转变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发展趋势的 影响
(二) 行政不作为责任的出现和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理论 依据学说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发展趋势的影响
(三) 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是一般发展趋势
六、国家承担责任的主体地位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
(一) 国家承担责任的主体地位
(二) 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
七、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在适用上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 如何区别公共设施赔偿的国家责任和公用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二) 关于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害的免责事由问题
(三) 关于未设置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四) 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所要采取的归责原则问题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规则——对国家赔偿法相关立法说明的考察[J]. 吴东镐. 东疆学刊. 2006(04)
[2]公共设施致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J]. 吴淑霞.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3)
[3]从“公路百慕大”案谈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的赔偿责任[J]. 姚天冲,逄竹林,赵维众. 社会科学战线. 2006(04)
[4]中日国家赔偿范围的比较研究[J]. 骆元卡.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 2005(02)
[5]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J]. 马怀德,喻文光. 法学研究. 2000(02)
[6]道路管理瑕疵的赔偿责任——大风吹断路旁护路树砸死行人案评释[J]. 梁慧星. 法学研究. 1991(05)
本文编号:315404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1540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