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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1 06:19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汽车已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们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面临着重大的威胁。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成都孙伟铭案等一系列的案件的发生,使得人们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深恶痛绝。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的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写入了刑法,使得危险驾驶行为处于刑法的管制之下。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与体系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矛盾,这主要体现在刑法内部各个罪名之间的相互矛盾、部门法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冲突。本文仅从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衔接,以及刑法内部规定的罪名之间的划分界限为基点,系统的分析关于危险驾驶罪存在的立法缺陷,以及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良好的衔接。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2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之间存在的界限不明确问题及解决方案
    2.1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理论
        2.1.1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2.1.2 危险驾驶罪的特征
        2.1.3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过错
        2.1.4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2.1.5 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
    2.2 刑法自身存在的罪名与罪名的界限不明确
        2.2.1 刑法中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罪名
        2.2.2 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中存在的立法问题
    2.3 对刑法内部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与可行性建议
        2.3.1 应划清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2.3.2 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应当加情节或者结果的限制
        2.3.3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中,规定有行为还有情节
        2.3.4 设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的兜底条款
        2.3.5 危险驾驶罪应合理的扩大适用范围
第3章 刑法与行政法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衔接
    3.1 法律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划分不明确
    3.2 危险驾驶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衔接
        3.2.1 应当考虑我国的司法现状
        3.2.2 应当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第4章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危险驾驶罪在法定刑设置上的衔接
    4.1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上存在的矛盾
    4.2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的衔接
第5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议驾车肇事之定性问题——以胡斌案、孙伟铭案为分析视角[J]. 孙振华.  知识经济. 2010(24)
[2]关于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分析[J]. 张旭.  法制与社会. 2010(13)
[3]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J]. 孟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02)
[4]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以成都孙伟铭案为切入点[J]. 罗开卷.  法治论丛. 2010(02)
[5]胡斌飚车肇事案的刑法适用问题[J]. 孟庆华.  南都学坛. 2010(02)
[6]惩处酒后驾车刑事立法化刍议[J]. 孟昭君.  西安社会科学. 2010(01)
[7]“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J]. 赵秉志,张磊.  中国检察官. 2010(03)
[8]“危险驾驶”行为特殊问题分析[J]. 李炜,林建玲.  犯罪研究. 2010(01)
[9]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J]. 石红卫,陆之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9(05)
[10]论犯罪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的关联——从学说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纬度的展开[J]. 蔡曦蕾.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04)

硕士论文
[1]论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制[D]. 杜昕.山西大学 2010
[2]论醉酒驾驶行为[D]. 钟芬.中国人民大学 2010
[3]杭州“胡斌飙车案”分析[D]. 兰雅洁.兰州大学 2010
[4]关于我国酒后驾驶入罪的思考[D]. 刘思思.中国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27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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