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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构成立法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30 08:37
  产品责任作为现代化大规模生产的产物,是现代社会所必然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在许多国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上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和应用。产品责任理论一直在推陈出新,产品责任的立法体系也渐趋完善。在我国无论是产品责任的理论问题还是产品责任的司法实践都滞后于英美法国家,因此加强对产品责任理论的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欧美等国的关于产品范围、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产品责任的法律构成要素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和我国的相关理论与法律实务进行比较以期从比较分析中揭示出产品责任理论和法律实务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由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有关产品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故建议对我国产品责任的产品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规定,如电、智力成果等无形产品;一定的不动产等纳入产品的范围。 第二,由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确定了缺陷的双重标准,即“合理的危险”和“产品质量不合格”,容易引起理论认识和法律实务上的混乱,故建议我国立法采取单一的“不合理危险”标准。 第三,由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规定...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各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及其范围问题
    (一) 各国关于“产品”定义立法的比较分析
        1、广义说
        2、狭义说
        3、折衷说
    (二) 各国关于产品范围的争论
        1、产品是否仅限于“经过加工”的产品
        2、产品是否必须是完成品
        3、产品是否仅限于动产
        4、产品是否仅限于有形产品
    (三) 对我国“产品”范围立法的评析
        1、“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表述极不准确
        2、立法将天然产品和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值得商榷
        3、智力产品未纳入产品范围,直接导致此类缺陷产品制作者责任的空缺
        4、人体器官和血液制品应否在立法中予以界定
二、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缺陷及其种类问题
    (一) 缺陷的含义
    (二)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的规定
        1、关于“不合理危险”的认定
        2、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认定
    (三) 缺陷的种类
        1、设计缺陷
        2、制造缺陷
        3、警示缺陷
    (四) 对我国立法的检讨
三、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之二——损害事实的发生
    (一) 人身损害
    (二) 财产损失及其间接损失
    (三) 关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几个问题
        1、精神损害赔偿
        2、产品自身损害及纯经济损失问题
        3、惩罚性赔偿问题
四、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之三——因果关系
    (一) 关于侵权行为领域因果关系的学说
        1、相当因果关系说
        2、必然因果关系说
        3、事实因果关系说
    (二) 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 我国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中的瑕疵问题[J]. 玛格丽特·格里菲斯,张新宝.  环球法律评论. 1990(01)



本文编号:331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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